第三章.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第十一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负责处理因购买其产品或者接受其服务产生的消费投诉。第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可以要求投诉人通过其公布的投诉渠道提出消费投诉.采取面谈方式提出消费投诉的,银行保险机构可以要求投诉人在其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名投诉人采取面谈方式提出共同消费投诉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5名,第十三条,银行保险机构可以要求投诉人提供以下材料或者信息 一,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自然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姓名,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代理人的姓名,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授权委托书 二 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被投诉的银行保险机构的名称.被投诉的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的相关情况以及其所属机构的名称 三,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相关依据.四.投诉人提交书面材料的,应当由投诉人签字或者盖章。银行保险机构已经掌握或者通过查询内部信息档案可以获得的材料 不得要求投诉人提供,第十四条、投诉人提出消费投诉确有困难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接受投诉人委托他人代为投诉 除第十三条规定材料或者信息外、可以要求提供经投诉人亲笔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接受消费者继承人提出的消费投诉,除第十三条规定材料或者信息外.可以要求提供继承关系证明 第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可以接受投诉人撤回消费投诉 投诉人撤回消费投诉的,消费投诉处理程序自银行保险机构收到撤回申请当日终止.第十六条。投诉人提出消费投诉、应当客观真实,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投诉人在消费投诉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消费投诉处理单位的办公经营秩序 第十七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消费投诉处理回避制度 收到消费投诉后 应当指定与被投诉事项无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核实消费投诉内容。及时与投诉人沟通 积极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消费纠纷,第十八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合同约定 公平公正作出处理决定.对于事实清楚.争议情况简单的消费投诉、应当自收到消费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30日,情况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其上级机构或者总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批并告知投诉人。可以再延长30日,消费投诉处理过程中需外部机构进行鉴定 检测 评估等工作的。相关期间可以不计入消费投诉处理期限,但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投诉人在消费投诉处理期限内再次提出同一消费投诉的。银行保险机构可以合并处理、如投诉人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处理期限自收到新的投诉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在消费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消费投诉不是由投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受托人提出的,银行保险机构可以不予办理 并告知投诉提出人。第十九条、银行保险机构在告知投诉人处理决定的同时,应当说明对消费投诉内容的核实情况。作出决定的有关依据和理由。以及投诉人可以采取的申请核查,调解,仲裁、诉讼等救济途径.第二十条,投诉人对银行保险机构分支机构消费投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级机构书面申请核查。核查机构应当对消费投诉处理过程 处理时限和处理结果进行核查.自收到核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查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投诉人告知相关事项并保留相关证明资料,投诉人无法联系的除外 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告知期限内当面递交。或者通过邮寄方式寄出、采取短信.电子邮件等可以保存的电子信息形式告知的,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告知期限内发出.采取电话形式告知的,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告知期限内拨打投诉人电话.银行保险机构与投诉人对消费投诉处理决定.告知期限.告知方式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按照协商确定的内容履行,第二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在消费投诉处理工作中,应当核实投诉人身份.保护投诉人信息安全、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受侵犯 第二十三条.银行保险机构在消费投诉处理过程中 可以根据需要向投诉人提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消费纠纷的建议.投诉人同意调解的 银行保险机构和投诉人应当向调解组织提出申请,调解期间不计入消费投诉处理期限、第二十四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充分运用当地消费纠纷调解处理机制.通过建立临时授权 异地授权。快速审批等机制促进消费纠纷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