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消费投诉处理工作顺利开展.指定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机构负责人分管本单位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设立或者指定本单位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和岗位。合理配备工作人员、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畅通投诉渠道、设立或者指定投诉接待区域 配备录音录像等设备记录并保存消费投诉接待处理过程。加强消费投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范消费投诉处理流程和管理,第八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官方网站。移动客户端,营业场所或者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本单位的投诉电话 通讯地址等投诉渠道信息和消费投诉处理流程,开通电子邮件,官网平台等互联网投诉渠道的,应当公布本单位接收消费投诉的电子邮箱.网址等。在产品或者服务合约中,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提供投诉电话或者其他投诉渠道信息,第九条.银行保险机构开展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充分考虑和尊重消费者的合理诉求,公平合法作出处理结论、及时查找引发投诉事项的原因.健全完善溯源整改机制.切实注重消费者消费体验,提升服务水平.第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第三方机构合作业务消费投诉的管理.因合作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而产生消费纠纷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要求相关第三方机构配合处理消费投诉,对消费投诉事项进行核实.及时提供相关情况,促进消费投诉顺利解决,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将第三方机构对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配合情况纳入合作第三方机构的准入退出评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