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的违法行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一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 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库房地址 二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违反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影响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有效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罚、第六十八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专门提供贮存,运输服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九条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变更的 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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