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的违法行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一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库房地址,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违反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影响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有效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罚、第六十八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专门提供贮存、运输服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九条.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变更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