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药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药品召回、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下同.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安全隐患、是指由于研发、生产等原因可能使药品具有的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第五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药品召回制度,收集药品安全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具有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调查,评估,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 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药品召回信息 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第六条、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 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购销记录,保证销售药品的可溯源性.第八条、召回药品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协助做好药品召回的有关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全国药品召回的管理工作。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药品召回信息公开制度 采用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信息和药品召回的情况。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