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 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第三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 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 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