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八十五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 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 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 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 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 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