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第二审程序、第八十五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 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 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 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第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 分别处理。一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 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 当事人提起上诉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 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