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八十五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 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 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 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 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 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第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的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 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