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受案范围.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 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 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 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 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 任免等决定 四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