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受案范围,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 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 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 森林 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 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