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 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 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