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 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 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