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 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 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