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校车乘车安全、第三十八条.配备校车的学校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第三十九条。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 醉酒后驾驶 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第四十条 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第四十一条.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 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第四十二条,校车发生交通事故 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 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