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校车乘车安全.第三十八条,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第三十九条,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 维护上下车秩序、二 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 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五 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第四十条 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第四十一条。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 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第四十二条。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