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校车乘车安全,第三十八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第三十九条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学生上下车时 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 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四十条.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第四十一条,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第四十二条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 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 校车服务提供者 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