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校车乘车安全、第三十八条.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第三十九条、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 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 指挥 维护上下车秩序,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 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第四十条。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第四十一条,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第四十二条、校车发生交通事故 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 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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