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校车乘车安全 第三十八条、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第三十九条、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 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三 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第四十条.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第四十一条 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 应当对校车的制动 转向,外部照明 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 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第四十二条、校车发生交通事故 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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