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校车乘车安全.第三十八条,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第三十九条,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 指挥 维护上下车秩序,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三 清点乘车学生人数 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五 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四十条、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第四十一条,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 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第四十二条、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