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校车乘车安全 第三十八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第三十九条。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 维护上下车秩序,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 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 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四 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第四十条、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第四十一条、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 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 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第四十二条。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