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校车乘车安全.第三十八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 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第三十九条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 指挥 维护上下车秩序,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 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三 清点乘车学生人数 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四 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第四十条 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第四十一条 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 应当对校车的制动 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 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 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第四十二条,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 并及时与学校 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