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校车乘车安全。第三十八条,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第三十九条,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学生上下车时 在车下引导 指挥 维护上下车秩序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 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第四十条.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第四十一条,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 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 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第四十二条.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 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 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 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