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过错责任追究,第十七条,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第十八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政首长为卫生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执法机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执法人员根据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卫生行政执法责任,第二十条 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六 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八,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为,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有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所在机构可以根据情节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 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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