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过错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第十八条、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第十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政首长为卫生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执法机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执法人员根据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卫生行政执法责任,第二十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八.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 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为、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有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所在机构可以根据情节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 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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