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过错责任追究。第十七条.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 第十八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第十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政首长为卫生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执法机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执法人员根据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卫生行政执法责任.第二十条、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四 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八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九.其它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有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所在机构可以根据情节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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