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危险货物装卸 第二十八条.装货人应当在充装或者装载货物前查验以下事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装或者装载 一,车辆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和营运证,二,驾驶人,押运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资质证件 三.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四、所充装或者装载的危险货物是否与危险货物运单载明的事项相一致。五、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满足可移动罐柜导则,罐箱适用代码的要求。充装或者装载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 烟花爆竹 放射性物品或者危险废物时.还应当查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单证报告。第二十九条、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装载作业。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不得超出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允许充装量.第三十条,危险货物交付运输时.装货人应当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要求安装,悬挂标志。确保包装容器没有损坏或者泄漏.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处于关闭状态、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交付运输时.装货人还应当确保车辆安装.粘贴符合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20300.要求的安全标示牌、第三十一条 装货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装货记录制度 记录所充装或者装载的危险货物类别,品名 数量,运单编号和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等相关信息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第三十二条,充装或者装载危险化学品的生产 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 记录制度.第三十三条.收货人应当及时收货,并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卸货作业 第三十四条。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卸货后直接实施排空作业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