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危险货物装卸。第二十八条.装货人应当在充装或者装载货物前查验以下事项 不符合要求的 不得充装或者装载。一 车辆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和营运证。二、驾驶人 押运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资质证件 三,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四,所充装或者装载的危险货物是否与危险货物运单载明的事项相一致,五,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满足可移动罐柜导则、罐箱适用代码的要求 充装或者装载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 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或者危险废物时。还应当查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单证报告,第二十九条。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装载作业 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不得超出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允许充装量 第三十条 危险货物交付运输时,装货人应当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 要求安装 悬挂标志。确保包装容器没有损坏或者泄漏,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处于关闭状态,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交付运输时,装货人还应当确保车辆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20300 要求的安全标示牌,第三十一条.装货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装货记录制度,记录所充装或者装载的危险货物类别.品名 数量,运单编号和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等相关信息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第三十二条.充装或者装载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第三十三条。收货人应当及时收货 并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卸货作业。第三十四条 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卸货后直接实施排空作业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