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危险货物装卸。第二十八条.装货人应当在充装或者装载货物前查验以下事项.不符合要求的 不得充装或者装载、一。车辆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和营运证、二,驾驶人。押运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资质证件、三、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四 所充装或者装载的危险货物是否与危险货物运单载明的事项相一致,五 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满足可移动罐柜导则,罐箱适用代码的要求 充装或者装载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或者危险废物时,还应当查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单证报告,第二十九条 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装载作业,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不得超出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允许充装量.第三十条。危险货物交付运输时、装货人应当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要求安装。悬挂标志,确保包装容器没有损坏或者泄漏,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处于关闭状态,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交付运输时。装货人还应当确保车辆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 GB。20300。要求的安全标示牌.第三十一条.装货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装货记录制度 记录所充装或者装载的危险货物类别.品名。数量.运单编号和托运人.承运人 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等相关信息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第三十二条,充装或者装载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 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第三十三条、收货人应当及时收货,并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卸货作业.第三十四条 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卸货后直接实施排空作业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