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危险货物装卸 第二十八条.装货人应当在充装或者装载货物前查验以下事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装或者装载,一,车辆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和营运证.二,驾驶人、押运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资质证件.三。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四 所充装或者装载的危险货物是否与危险货物运单载明的事项相一致,五,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满足可移动罐柜导则.罐箱适用代码的要求,充装或者装载剧毒化学品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 放射性物品或者危险废物时。还应当查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单证报告.第二十九条.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装载作业 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不得超出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允许充装量.第三十条.危险货物交付运输时、装货人应当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要求安装.悬挂标志、确保包装容器没有损坏或者泄漏。罐式车辆罐体 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处于关闭状态、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交付运输时 装货人还应当确保车辆安装.粘贴符合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标示牌,第三十一条 装货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装货记录制度 记录所充装或者装载的危险货物类别,品名、数量,运单编号和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等相关信息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第三十二条、充装或者装载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 第三十三条 收货人应当及时收货 并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卸货作业,第三十四条。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卸货后直接实施排空作业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