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危险货物装卸。第二十八条 装货人应当在充装或者装载货物前查验以下事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装或者装载、一,车辆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和营运证,二、驾驶人,押运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资质证件、三,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四 所充装或者装载的危险货物是否与危险货物运单载明的事项相一致。五、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满足可移动罐柜导则.罐箱适用代码的要求、充装或者装载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或者危险废物时,还应当查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单证报告 第二十九条。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装载作业 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不得超出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允许充装量、第三十条、危险货物交付运输时 装货人应当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安装,悬挂标志,确保包装容器没有损坏或者泄漏。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处于关闭状态,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交付运输时。装货人还应当确保车辆安装,粘贴符合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20300 要求的安全标示牌,第三十一条,装货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装货记录制度、记录所充装或者装载的危险货物类别 品名,数量 运单编号和托运人 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等相关信息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三十二条 充装或者装载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第三十三条、收货人应当及时收货,并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卸货作业,第三十四条 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卸货后直接实施排空作业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