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危险货物装卸、第二十八条.装货人应当在充装或者装载货物前查验以下事项 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装或者装载,一、车辆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和营运证,二,驾驶人,押运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资质证件、三.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四.所充装或者装载的危险货物是否与危险货物运单载明的事项相一致,五、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 或者满足可移动罐柜导则、罐箱适用代码的要求。充装或者装载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或者危险废物时。还应当查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单证报告,第二十九条.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装载作业,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不得超出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允许充装量 第三十条,危险货物交付运输时,装货人应当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要求安装。悬挂标志,确保包装容器没有损坏或者泄漏,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处于关闭状态 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交付运输时。装货人还应当确保车辆安装 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 GB,20300,要求的安全标示牌.第三十一条 装货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装货记录制度、记录所充装或者装载的危险货物类别.品名,数量。运单编号和托运人 承运人 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等相关信息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第三十二条,充装或者装载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 使用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第三十三条,收货人应当及时收货,并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卸货作业,第三十四条,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卸货后直接实施排空作业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