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危险货物装卸.第二十八条,装货人应当在充装或者装载货物前查验以下事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装或者装载。一。车辆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和营运证,二,驾驶人,押运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资质证件,三.运输车辆 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四。所充装或者装载的危险货物是否与危险货物运单载明的事项相一致、五,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满足可移动罐柜导则 罐箱适用代码的要求,充装或者装载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 放射性物品或者危险废物时.还应当查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单证报告 第二十九条.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装载作业 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不得超出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允许充装量,第三十条。危险货物交付运输时,装货人应当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要求安装.悬挂标志.确保包装容器没有损坏或者泄漏、罐式车辆罐体 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处于关闭状态 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交付运输时、装货人还应当确保车辆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 GB。20300,要求的安全标示牌。第三十一条,装货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装货记录制度,记录所充装或者装载的危险货物类别,品名,数量、运单编号和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等相关信息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第三十二条、充装或者装载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 使用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第三十三条。收货人应当及时收货,并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卸货作业,第三十四条、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卸货后直接实施排空作业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