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危险货物装卸、第二十八条。装货人应当在充装或者装载货物前查验以下事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装或者装载.一。车辆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和营运证 二 驾驶人。押运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资质证件。三,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四。所充装或者装载的危险货物是否与危险货物运单载明的事项相一致。五.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满足可移动罐柜导则.罐箱适用代码的要求、充装或者装载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或者危险废物时 还应当查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单证报告.第二十九条,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装载作业,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不得超出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允许充装量,第三十条,危险货物交付运输时,装货人应当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要求安装,悬挂标志,确保包装容器没有损坏或者泄漏,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 罐箱的关闭装置处于关闭状态、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交付运输时。装货人还应当确保车辆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20300 要求的安全标示牌,第三十一条,装货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装货记录制度、记录所充装或者装载的危险货物类别。品名,数量。运单编号和托运人 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等相关信息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第三十二条、充装或者装载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 第三十三条、收货人应当及时收货,并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卸货作业。第三十四条、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卸货后直接实施排空作业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