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危险货物装卸,第二十八条。装货人应当在充装或者装载货物前查验以下事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装或者装载。一。车辆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和营运证 二。驾驶人.押运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资质证件,三.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四.所充装或者装载的危险货物是否与危险货物运单载明的事项相一致 五、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满足可移动罐柜导则,罐箱适用代码的要求,充装或者装载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 放射性物品或者危险废物时 还应当查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单证报告,第二十九条、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装载作业,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 不得超出罐式车辆罐体 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允许充装量,第三十条 危险货物交付运输时 装货人应当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13392,要求安装 悬挂标志.确保包装容器没有损坏或者泄漏,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处于关闭状态.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交付运输时,装货人还应当确保车辆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20300,要求的安全标示牌,第三十一条。装货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装货记录制度 记录所充装或者装载的危险货物类别,品名。数量 运单编号和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等相关信息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第三十二条,充装或者装载危险化学品的生产 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第三十三条,收货人应当及时收货。并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卸货作业、第三十四条,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卸货后直接实施排空作业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