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贷款封闭运行与管理,第十九条.外经贸封闭贷款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单独考核 贷款人应为企业开立外经贸封闭贷款专户,对企业的贷款用途要逐笔审核、保证贷款用于产品生产.出口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各项合理支出 第二十条 封闭贷款及回笼货款的使用必须实行、双签.制度 要有企业和贷款人双方的签字方能支付款项.第二十一条 贷款在封闭运行期间,贷款人不得从专户中扣取老的贷款和欠息 企业不能用其支付拖欠的工资.不得用专户上的资金支付企业的其他债务支出,有关部门不能从专户中扣收老的欠税及各种费用,第二十二条.封闭贷款与借款人的其他资产分别计帐,司法部门不能以企业其他债务纠纷为由 冻结封闭贷款帐户和扣收专户资金 第二十三条,出口货物回款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收款时 企业应保证货款及时足额划入专户.封闭运行,不得挪作它用,银行要对企业的大额现金流动进行监控 第二十四条,贷款人要以安全收汇为前提 根据商品出口或承包工程的不同的结算方式 合理确定规避收汇风险的方法,保证企业及时.足额收汇。对向高风险国家出口的产品 非信用证方式结算的产品.原则上要求投保出口信用险 第二十五条,在本期产品生产,出口后,对销售收入实行保值分利,在保证当期税款足额缴纳以及封闭贷款本息按期归还的基础上,对盈利部分。企业必须按贷款协议约定支付所欠工资,归还所欠税款,归还老贷款本息或用于其他合理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