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贷款申请 审核及发放 第九条。申请外经贸封闭贷款的企业必须向银行提供以下材料,一。贷款书面申请、二。商品出口合同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 实行出口商品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须提供出口商品许可证和其他有关证明、三、借款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银行需要的其他报表,四 企业对出口商品成本.盈利水平的测算报告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五.出口信用证、银行认可的托收、托付凭证及其他付款承诺,六 银行认可的企业贷款封闭运行方案,七,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条。贷款人接到书面申请报告后,要按照,贷款通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贷款审查,贷款银行应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正式答复企业,第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落实封闭贷款的各项条件。外经贸部门可向银行推荐符合贷款条件的外经贸企业。并对这些企业给予积极支持.第十二条.对已具备封闭贷款条件并同意发放贷款的企业。贷款人要与企业签订,封闭贷款协议书。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第十三条,贷款人对封闭贷款使用效果较好、能够按期归还新增贷款本息且出口收汇好的企业.可根据企业资金需求,按照封闭贷款条件继续给予贷款支持,封闭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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