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的管理,适应中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保险机构 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 保险协会及其他保险组织.本办法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获准设立并从事联络、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的代表处。总代表处,本办法所称首席代表.是指代表处的主要负责人.本办法所称总代表 是指总代表处的主要负责人。第三条、代表机构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代表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代表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代表中国保监会对本辖区的代表机构实施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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