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第十五条,货物运输合同必须经双方同意.并在规定的变更范围内办理变更。第十六条,托运人或收货人由于特殊原因,经承运人同意 对承运后的货物可以按批在货物所在的途中站或到站办理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但属于下列情况。不得办理变更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物资流向或运输限制,变更后的货物运输期限.大于货物容许运送期限,变更一批货物中的一部分。第二次变更到站。第十七条。货物运输合同在货物发送前,经双方同意。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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