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一般反避税管理、第九十二条,税务机关可依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存在以下避税安排的企业。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一,滥用税收优惠。二。滥用税收协定。三,滥用公司组织形式 四,利用避税港避税 五.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第九十三条,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审核企业是否存在避税安排,并综合考虑安排的以下内容、一 安排的形式和实质,二 安排订立的时间和执行期间 三,安排实现的方式 四、安排各个步骤或组成部分之间的联系、五,安排涉及各方财务状况的变化.六.安排的税收结果,第九十四条,税务机关应按照经济实质对企业的避税安排重新定性,取消企业从避税安排获得的税收利益.对于没有经济实质的企业,特别是设在避税港并导致其关联方或非关联方避税的企业。可在税收上否定该企业的存在、第九十五条,税务机关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企业送达 税务检查通知书,企业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资料证明其安排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资料 或提供资料不能证明安排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可根据已掌握的信息实施纳税调整、并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第九十六条 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 可按照征管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要求避税安排的筹划方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第九十七条.一般反避税调查及调整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