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上诉与申诉.第四十五条、对上诉案件或者再审案件 税务机关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参照本规程第三章 第四章的规定办理.第四十六条,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及管辖异议裁定是否提起上诉,工作小组应当提出建议并报领导小组审定,税务机关决定上诉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应当向一审人民法院提交。第四十七条 上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基本信息,二,一审人民法院名称,案号和案由.三.明确的上诉请求。四、提起上诉的事实和理由 第四十八条,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工作小组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就是否申请再审提出建议并报领导小组审定,税务机关决定申请再审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第四十九条.在上诉或申诉案件中,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新的事实 理由.证据或者依据的.工作小组应当核实并撰写答辩状、第五十条,工作小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就是否申请抗诉或者申请向人民法院发送检察建议提出建议 并报领导小组审定、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税务机关决定申请抗诉或者申请向人民法院发送检察建议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第五十一条.工作小组在收到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之后。应当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应诉工作情况和诉讼结果,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将裁判文书转交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构。对于败诉的案件 工作小组还应当形成分析报告、对败诉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后续整改措施,并由法制工作机构报送上一级税务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同时抄送上一级税务机关相关业务工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