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上诉与申诉,第四十五条 对上诉案件或者再审案件 税务机关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参照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办理,第四十六条,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及管辖异议裁定是否提起上诉.工作小组应当提出建议并报领导小组审定,税务机关决定上诉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应当向一审人民法院提交.第四十七条,上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基本信息 二、一审人民法院名称、案号和案由.三,明确的上诉请求,四 提起上诉的事实和理由 第四十八条,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工作小组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就是否申请再审提出建议并报领导小组审定.税务机关决定申请再审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第四十九条.在上诉或申诉案件中、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新的事实,理由。证据或者依据的,工作小组应当核实并撰写答辩状,第五十条。工作小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就是否申请抗诉或者申请向人民法院发送检察建议提出建议。并报领导小组审定。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 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税务机关决定申请抗诉或者申请向人民法院发送检察建议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第五十一条,工作小组在收到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之后。应当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应诉工作情况和诉讼结果.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将裁判文书转交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构,对于败诉的案件,工作小组还应当形成分析报告 对败诉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后续整改措施.并由法制工作机构报送上一级税务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同时抄送上一级税务机关相关业务工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