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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上诉与申诉,第四十五条,对上诉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税务机关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参照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及管辖异议裁定是否提起上诉,工作小组应当提出建议并报领导小组审定.税务机关决定上诉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状应当向一审人民法院提交.第四十七条。上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基本信息,二。一审人民法院名称,案号和案由,三,明确的上诉请求.四、提起上诉的事实和理由.第四十八条。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或者调解书 工作小组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就是否申请再审提出建议并报领导小组审定 税务机关决定申请再审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第四十九条。在上诉或申诉案件中。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新的事实、理由,证据或者依据的,工作小组应当核实并撰写答辩状、第五十条 工作小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就是否申请抗诉或者申请向人民法院发送检察建议提出建议.并报领导小组审定、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税务机关决定申请抗诉或者申请向人民法院发送检察建议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第五十一条、工作小组在收到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之后.应当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应诉工作情况和诉讼结果、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将裁判文书转交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构 对于败诉的案件.工作小组还应当形成分析报告 对败诉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后续整改措施,并由法制工作机构报送上一级税务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同时抄送上一级税务机关相关业务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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