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上诉与申诉 第四十五条,对上诉案件或者再审案件 税务机关应当结合具体情况 参照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办理,第四十六条,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及管辖异议裁定是否提起上诉。工作小组应当提出建议并报领导小组审定,税务机关决定上诉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应当向一审人民法院提交,第四十七条.上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基本信息,二。一审人民法院名称 案号和案由,三,明确的上诉请求,四,提起上诉的事实和理由 第四十八条。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工作小组认为确有错误的 应当就是否申请再审提出建议并报领导小组审定。税务机关决定申请再审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第四十九条,在上诉或申诉案件中。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新的事实.理由、证据或者依据的、工作小组应当核实并撰写答辩状、第五十条,工作小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就是否申请抗诉或者申请向人民法院发送检察建议提出建议。并报领导小组审定、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税务机关决定申请抗诉或者申请向人民法院发送检察建议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第五十一条、工作小组在收到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之后.应当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应诉工作情况和诉讼结果 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将裁判文书转交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构.对于败诉的案件、工作小组还应当形成分析报告,对败诉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后续整改措施 并由法制工作机构报送上一级税务机关法制工作机构 同时抄送上一级税务机关相关业务工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