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建设规范统一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影响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部门规章,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第三条 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审查 决定、发布,备案、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和要求 坚持科学,民主 公开,统一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第五条。税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务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第六条.县税务机关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以上税务机关税务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