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建设规范统一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 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影响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 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部门规章、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第三条,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发布 备案,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和要求 坚持科学。民主 公开。统一的原则 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第五条 税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务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第六条、县税务机关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以上税务机关税务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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