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建设规范统一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 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影响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部门规章.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务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发布。备案,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和要求,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统一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以及上级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第五条.税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 退税,补税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务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第六条.县税务机关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据法律 法规 规章或者省以上税务机关税务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的 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 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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