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建设规范统一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 影响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部门规章,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务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发布、备案 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和要求,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统一的原则 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以及上级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第五条,税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 停征 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务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第六条,县税务机关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以上税务机关税务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临时性机构 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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