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建设规范统一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影响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部门规章,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第三条、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发布.备案 清理等工作 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和要求 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统一的原则 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以及上级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第五条,税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 免税、退税,补税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务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第六条 县税务机关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以上税务机关税务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的 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