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建设规范统一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 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影响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部门规章、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第三条.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发布,备案、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和要求 坚持科学,民主,公开 统一的原则。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第五条。税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 退税、补税事项 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务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第六条.县税务机关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以上税务机关税务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 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临时性机构 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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