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建设规范统一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影响纳税人,缴费人 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部门规章、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第三条、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 发布.备案 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和要求.坚持科学。民主,公开 统一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以及上级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第五条,税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务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第六条 县税务机关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以上税务机关税务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临时性机构 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