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建设规范统一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影响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部门规章、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第三条.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发布。备案。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和要求.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统一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第五条.税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 减税。免税、退税 补税事项 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务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第六条、县税务机关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以上税务机关税务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 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的 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