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建设规范统一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影响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 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部门规章,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第三条、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审查、决定 发布 备案.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和要求 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统一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第五条,税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 免税.退税,补税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务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第六条.县税务机关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以上税务机关税务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 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