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建设规范统一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 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影响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部门规章。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第三条,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审查 决定,发布.备案.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和要求,坚持科学 民主,公开、统一的原则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第五条.税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务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第六条 县税务机关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以上税务机关税务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 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