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建设规范统一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影响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 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部门规章.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务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发布,备案.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和要求。坚持科学,民主 公开,统一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第五条 税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务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第六条 县税务机关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以上税务机关税务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