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防止地下水污染、第三十二条、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适用国家,地下水质标准.类标准 第三十三条。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一 利用污水灌溉,二、利用含有毒污染物的污泥作肥料.三,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四,利用储水层孔隙 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农药等,第三十四条、开采多层地下水时、对下列含水层应当分层开采,不得混合开采,一、半咸水、咸水,卤水层,二。已受到污染的含水层 三、含有毒有害元素并超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层。四,有医疗价值和特殊经济价值的地下热水,温泉水和矿泉水.第三十五条 揭露和穿透含水层的勘探工程.必须按照有关规范要求,严格做好分层止水和封孔工作 第三十六条,矿井 矿坑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应当在矿床外围设置集水工程,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第三十七条.人工回灌补给地下饮用水的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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