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资产配置及使用,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 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根据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第十四条,对于事业单位长期闲置 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 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 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二 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三。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事业单位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第十七条.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十八条。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 担保等方式,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 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 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 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 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 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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