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资产配置及使用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根据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 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对于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跨部门 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 数量 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二。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 汇总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三。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事业单位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 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第十七条。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 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 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 商标权.著作权 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 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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