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资产配置及使用、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根据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第十四条。对于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 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二.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 汇总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三.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 事业单位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第十七条,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 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 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 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 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 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 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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