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资产配置及使用,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根据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 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二 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 合理配置。第十四条,对于事业单位长期闲置 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二、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三,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事业单位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 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第十七条。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十八条,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 出租 出借.担保等方式.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 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 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 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防止无形资产流失、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 统一核算 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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