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资产配置及使用、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 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根据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二 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第十四条、对于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 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二,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三,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事业单位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第十七条。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 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 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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