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资产配置及使用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根据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 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对于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 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一 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 测算经费额度 报主管部门审核.二、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 审核.汇总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事业单位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第十七条,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 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十八条.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 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 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 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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