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一。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 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 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 四,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第二十九条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标识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 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经营者的行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进行处罚,第三十一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被处以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盐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不得担任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前款规定聘用人员的、由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吊销其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盐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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