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一,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一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 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 三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四 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第二十九条,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标识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经营者的行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第三十一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被处以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盐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不得担任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前款规定聘用人员的 由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盐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