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食盐生产,第八条,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盐应当按照规定在外包装上作出标识 非食用盐的包装 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第十一条,禁止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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