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第二十一条.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第二十二条.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但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除外、能够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第二十三条、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第二十四条,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 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第二十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 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 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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