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第二十条 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第二十一条。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第二十二条,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 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 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 不能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但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除外,能够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第二十三条、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 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 识读。第二十四条,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第二十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 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是,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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