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检验 第八条 检验机构在受理样品时 对无封条或封条破损的样品不予接收、第九条,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和,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试行。等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各个检验项目应当使用同一生产批号的产品.如需进行卫生安全检验之外的检验、可在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实验室完成、检验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第十条、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 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检验报告应明确注明检验样品特征。性状,规格.数量和检验结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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