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 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二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 并及时依法处理。第二十三条。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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