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财务会计 第五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 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及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报送,商业银行不得在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另立会计账册 第五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个月内 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 第五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冲销呆账,第五十八条,商业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l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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