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商业银行 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 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 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 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第四条.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五条,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第七条、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 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第八条.商业银行开展业务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九条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第十条,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法律规定其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监督管理的 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