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 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第四条 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 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五条,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 应当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第七条.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 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第八条,商业银行开展业务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九条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十条,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法律规定其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