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商业银行 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 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 售汇业务 第四条、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 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五条,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第七条 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 保障按期收回贷款,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受法律保护,第八条,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九条、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 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第十条,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法律规定其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监督管理的 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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