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 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第四条 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 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五条,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 应当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第七条、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第八条,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九条。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第十条 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法律规定其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