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森林采伐 第二十八条、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其中 重点林区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核定一次.第二十九条。采伐森林、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国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但是,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第三十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一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二。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 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印制。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 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第三十三条。利用外资营造的用材林达到一定规模需要采伐的,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内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实行采伐限额单列.第三十四条。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 锯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第三十五条 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 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木材运输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第三十六条.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二,检疫证明。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符合前款条件的、受理木材运输证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发给木材运输证,依法发放的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木材运输总量.不得超过当地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规定可以运出销售的木材总量,第三十七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 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 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