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植树造林.第二十四条,森林法所称森林覆盖率。是指以行政区域为单位森林面积与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森林面积.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面积和竹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 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 水旁.宅旁林木的覆盖面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 确定本行政区域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 实行科学造林.提高林木的成活率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当年造林的情况应当组织检查验收 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成活率不足百分之八十五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造林绿化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岸.湖泊水库周围,各有关主管单位是造林绿化的责任单位,工矿区 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 渔场经营地区,各该单位是造林绿化的责任单位.责任单位的造林绿化任务。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下达责任通知书.予以确认.第二十七条、国家保护承包造林者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未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承包造林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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