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认证证书 第六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第七条,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委托人名称.地址,二。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三.产品商标,制造商名称、地址.四,产品生产厂名称,地址 五、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六。认证模式 七,证书编号 八 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第八条、服务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获得认证的组织名称 地址,二,获得认证的服务所覆盖的业务范围。三 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 四、认证证书编号。五.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六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九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获得认证的组织名称.地址。二、获得认证的组织的管理体系所覆盖的业务范围 三,认证依据的标准 技术要求、四、证书编号.五.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条、获得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获得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时,获得认证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未变更或者经认证机构调查发现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该认证证书.第十一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证书管理制度,对获得认证的组织和个人使用认证证书的情况实施有效跟踪调查,对不能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对撤销或者注销的认证证书予以收回,无法收回的 予以公布,第十二条,不得利用产品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 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服务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 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通过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