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认证证书,第六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第七条、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委托人名称、地址。二。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三、产品商标 制造商名称、地址。四,产品生产厂名称.地址、五,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六、认证模式、七、证书编号,八,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第八条、服务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获得认证的组织名称,地址、二。获得认证的服务所覆盖的业务范围。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四 认证证书编号.五.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六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第九条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获得认证的组织名称,地址 二,获得认证的组织的管理体系所覆盖的业务范围.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四,证书编号、五 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第十条。获得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获得认证的产品、服务 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时,获得认证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 未变更或者经认证机构调查发现不符合认证要求的 不得继续使用该认证证书,第十一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证书管理制度。对获得认证的组织和个人使用认证证书的情况实施有效跟踪调查,对不能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 并予以公布,对撤销或者注销的认证证书予以收回,无法收回的、予以公布。第十二条 不得利用产品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不得利用服务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 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 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通过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