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认证证书,第六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第七条。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委托人名称,地址,二,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三,产品商标.制造商名称、地址。四 产品生产厂名称、地址,五、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六、认证模式,七。证书编号,八 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九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第八条.服务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获得认证的组织名称,地址,二、获得认证的服务所覆盖的业务范围.三 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四。认证证书编号 五。发证机构 发证日期和有效期,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第九条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获得认证的组织名称,地址、二,获得认证的组织的管理体系所覆盖的业务范围.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四,证书编号.五.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第十条.获得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获得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时.获得认证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未变更或者经认证机构调查发现不符合认证要求的 不得继续使用该认证证书,第十一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证书管理制度。对获得认证的组织和个人使用认证证书的情况实施有效跟踪调查,对不能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 对撤销或者注销的认证证书予以收回,无法收回的.予以公布.第十二条,不得利用产品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不得利用服务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 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 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通过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