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认证证书,第六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第七条。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委托人名称,地址 二。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三。产品商标,制造商名称、地址,四,产品生产厂名称.地址.五。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六,认证模式。七、证书编号。八 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第八条、服务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获得认证的组织名称.地址,二,获得认证的服务所覆盖的业务范围。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四 认证证书编号、五,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第九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 获得认证的组织名称、地址 二。获得认证的组织的管理体系所覆盖的业务范围 三 认证依据的标准 技术要求,四.证书编号 五,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第十条,获得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 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 获得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时,获得认证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未变更或者经认证机构调查发现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该认证证书,第十一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证书管理制度,对获得认证的组织和个人使用认证证书的情况实施有效跟踪调查 对不能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对撤销或者注销的认证证书予以收回.无法收回的、予以公布,第十二条。不得利用产品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服务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通过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