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认证证书 第六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 对认证合格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第七条,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委托人名称、地址。二,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 三.产品商标 制造商名称 地址,四.产品生产厂名称。地址.五 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六 认证模式、七,证书编号,八.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第八条 服务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获得认证的组织名称,地址,二,获得认证的服务所覆盖的业务范围,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四。认证证书编号.五 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第九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获得认证的组织名称,地址,二,获得认证的组织的管理体系所覆盖的业务范围,三 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四。证书编号、五.发证机构 发证日期和有效期.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第十条,获得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 获得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时,获得认证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未变更或者经认证机构调查发现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该认证证书,第十一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证书管理制度,对获得认证的组织和个人使用认证证书的情况实施有效跟踪调查。对不能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对撤销或者注销的认证证书予以收回.无法收回的 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不得利用产品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不得利用服务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 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通过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