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认证证书,第六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 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 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七条,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 委托人名称,地址。二.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三,产品商标,制造商名称、地址。四。产品生产厂名称 地址 五,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 六、认证模式。七,证书编号、八。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八条、服务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获得认证的组织名称、地址。二。获得认证的服务所覆盖的业务范围,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四。认证证书编号、五 发证机构 发证日期和有效期,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第九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获得认证的组织名称 地址 二,获得认证的组织的管理体系所覆盖的业务范围.三 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四、证书编号。五 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第十条.获得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获得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时 获得认证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 未变更或者经认证机构调查发现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该认证证书.第十一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证书管理制度,对获得认证的组织和个人使用认证证书的情况实施有效跟踪调查。对不能符合认证要求的 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对撤销或者注销的认证证书予以收回,无法收回的。予以公布,第十二条.不得利用产品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 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服务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 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通过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