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认证证书。第六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第七条,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委托人名称,地址.二 产品名称.型号 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 特征的描述.三,产品商标,制造商名称、地址,四,产品生产厂名称、地址。五 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六。认证模式、七,证书编号,八.发证机构 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第八条、服务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获得认证的组织名称、地址.二,获得认证的服务所覆盖的业务范围、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四.认证证书编号.五。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第九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 获得认证的组织名称.地址,二 获得认证的组织的管理体系所覆盖的业务范围 三.认证依据的标准 技术要求,四.证书编号,五,发证机构 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第十条,获得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获得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时。获得认证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未变更或者经认证机构调查发现不符合认证要求的 不得继续使用该认证证书,第十一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证书管理制度.对获得认证的组织和个人使用认证证书的情况实施有效跟踪调查、对不能符合认证要求的 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对撤销或者注销的认证证书予以收回。无法收回的。予以公布.第十二条.不得利用产品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服务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 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通过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