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资质.对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独立进行合格评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及其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 维护社会信用体系。第六条、认证机构及其人员对其认证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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