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警衔的晋级,第十四条。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本条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晋级,晋级的期限,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每晋升一级为四年 在职的人民警察在院校培训的时间,计算在警衔晋级的期限内,晋级的条件,一、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遵纪守法.二 胜任本职工作,三,联系群众 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晋级期限届满,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逐级晋升 不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延期晋升、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绩的,可以提前晋升,第十五条,一级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的警衔晋级,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实行选升 第十六条、人民警察由于职务提升,其警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的 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第十七条。警司晋升警督,警督晋升警监.经相应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训合格后,方可晋升.第十八条.人民警察警衔晋级的批准权限适用第十三条批准权限的规定 警司、警员提前晋升的,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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