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警衔的晋级。第十四条,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本条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晋级。晋级的期限。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每晋升一级为四年,在职的人民警察在院校培训的时间、计算在警衔晋级的期限内 晋级的条件,一。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纪守法.二,胜任本职工作,三、联系群众 廉洁奉公 作风正派。晋级期限届满。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逐级晋升.不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延期晋升。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绩的,可以提前晋升 第十五条,一级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的警衔晋级.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 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实行选升。第十六条,人民警察由于职务提升,其警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的 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 第十七条、警司晋升警督,警督晋升警监。经相应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训合格后,方可晋升、第十八条.人民警察警衔晋级的批准权限适用第十三条批准权限的规定.警司。警员提前晋升的、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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