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警衔的晋级,第十四条,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本条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晋级 晋级的期限,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 每晋升一级为四年,在职的人民警察在院校培训的时间.计算在警衔晋级的期限内,晋级的条件,一、执行国家的法律 法规和政策,遵纪守法 二。胜任本职工作 三.联系群众 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晋级期限届满.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逐级晋升。不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延期晋升 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绩的、可以提前晋升。第十五条,一级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的警衔晋级.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 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实行选升。第十六条、人民警察由于职务提升 其警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第十七条、警司晋升警督,警督晋升警监。经相应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训合格后,方可晋升。第十八条、人民警察警衔晋级的批准权限适用第十三条批准权限的规定.警司 警员提前晋升的。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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