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警衔的晋级 第十四条,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本条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晋级,晋级的期限,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每晋升一级为四年,在职的人民警察在院校培训的时间、计算在警衔晋级的期限内.晋级的条件 一 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纪守法,二。胜任本职工作、三。联系群众,廉洁奉公 作风正派,晋级期限届满 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 应当逐级晋升,不具备晋级条件的 应当延期晋升,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绩的 可以提前晋升。第十五条.一级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的警衔晋级、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 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实行选升 第十六条 人民警察由于职务提升.其警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第十七条 警司晋升警督.警督晋升警监,经相应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训合格后 方可晋升,第十八条 人民警察警衔晋级的批准权限适用第十三条批准权限的规定、警司 警员提前晋升的,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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