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警衔的晋级 第十四条,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 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本条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晋级、晋级的期限,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 每晋升一级为三年 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每晋升一级为四年 在职的人民警察在院校培训的时间。计算在警衔晋级的期限内.晋级的条件 一。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纪守法,二,胜任本职工作 三,联系群众,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晋级期限届满 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逐级晋升、不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延期晋升。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绩的,可以提前晋升、第十五条,一级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的警衔晋级、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实行选升 第十六条 人民警察由于职务提升。其警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第十七条,警司晋升警督、警督晋升警监,经相应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训合格后,方可晋升、第十八条、人民警察警衔晋级的批准权限适用第十三条批准权限的规定。警司,警员提前晋升的,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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