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警衔的晋级 第十四条、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本条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晋级、晋级的期限。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每晋升一级为四年。在职的人民警察在院校培训的时间,计算在警衔晋级的期限内.晋级的条件、一,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纪守法、二、胜任本职工作、三 联系群众,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晋级期限届满,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逐级晋升。不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延期晋升、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绩的,可以提前晋升.第十五条。一级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的警衔晋级、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实行选升.第十六条 人民警察由于职务提升,其警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第十七条、警司晋升警督 警督晋升警监 经相应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训合格后。方可晋升.第十八条.人民警察警衔晋级的批准权限适用第十三条批准权限的规定,警司.警员提前晋升的 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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