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警衔的首次授予。第十条 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授予.第十一条 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以人民警察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第十二条,从学校毕业和从社会上招考录用担任人民警察的.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人民警察的.根据确定的职务。授予相应的警衔,第十三条,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一 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二、三级警监.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三、警司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厅。局 长批准授予,四,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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