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警衔的首次授予.第十条,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授予、第十一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以人民警察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第十二条 从学校毕业和从社会上招考录用担任人民警察的。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人民警察的,根据确定的职务。授予相应的警衔,第十三条。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一,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二,三级警监、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三、警司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公安厅.局,厅 局、长批准授予.四。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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