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警衔的首次授予,第十条.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授予.第十一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以人民警察现任职务 德才表现 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第十二条 从学校毕业和从社会上招考录用担任人民警察的.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人民警察的。根据确定的职务、授予相应的警衔 第十三条、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一.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二。三级警监、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三,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 局 厅,局。长批准授予,四 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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