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警衔的首次授予,第十条.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授予,第十一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以人民警察现任职务,德才表现 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第十二条.从学校毕业和从社会上招考录用担任人民警察的,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人民警察的、根据确定的职务 授予相应的警衔 第十三条。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一、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 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二,三级警监、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三,警司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厅.局。长批准授予 四。警员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 局 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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