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警衔的首次授予,第十条,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授予,第十一条 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以人民警察现任职务。德才表现 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第十二条、从学校毕业和从社会上招考录用担任人民警察的。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人民警察的,根据确定的职务。授予相应的警衔 第十三条.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一.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二,三级警监.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三、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厅,局、长批准授予.四,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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