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组织管理,第二十四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 规定组织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 第二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第二十六条,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四、身体健康。五 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第二十七条 录用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第二十八条,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四。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第二十九条,国家发展人民警察教育事业,对人民警察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法制.警察业务等教育培训 第三十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分别规定不同岗位的服务年限和不同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第三十一条,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 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 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晋升警衔 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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