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义务和纪律。第二十条.人民警察必须做到,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 对公民的报警案件 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 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第二十三条,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 举止端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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