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立案、第十一条。民事.行政抗诉案件 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三,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 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 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 应当通知申诉人、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 借 阅人民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 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第十五条、对需要交办。转办的案件、应当分别制作交办函,转办函 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立案审查。并报告审查结果或者审查意见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转办的案件 下级人民检察院自行处理。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