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立案,第十一条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三.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 借.阅人民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第十五条 对需要交办.转办的案件.应当分别制作交办函.转办函、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立案审查。并报告审查结果或者审查意见、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转办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自行处理、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