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八条、其他机关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的涉案款物的扣押.冻结。保管.处理.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对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鉴定,估价。公告等支付的费用 列入人民检察院办案经费、不得向当事人收取。第五十条 设立案件管理部门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案件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 财务装备部门在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 处理。监督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第五十一条。本规定所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包括自然人.单位,第五十二条,本规定所称有关主管机关.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对有关违禁品 危险品具有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权限的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3月27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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