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八条、其他机关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的涉案款物的扣押、冻结,保管,处理。依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十九条。对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鉴定,估价。公告等支付的费用。列入人民检察院办案经费 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第五十条,设立案件管理部门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案件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财务装备部门在扣押 冻结款物的保管,处理 监督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第五十一条,本规定所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被害人,包括自然人。单位,第五十二条。本规定所称有关主管机关 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违反法律 法规的行为以及对有关违禁品 危险品具有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权限的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第五十三条。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3月27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扣押 冻结款物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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