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八条.其他机关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的涉案款物的扣押 冻结,保管 处理。依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十九条,对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鉴定。估价,公告等支付的费用 列入人民检察院办案经费,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第五十条 设立案件管理部门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案件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财务装备部门在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处理,监督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所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被害人。包括自然人.单位。第五十二条、本规定所称有关主管机关、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对有关违禁品。危险品具有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权限的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第五十三条,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3月27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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