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其他机关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的涉案款物的扣押。冻结、保管,处理.依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十九条。对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鉴定.估价 公告等支付的费用,列入人民检察院办案经费 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第五十条,设立案件管理部门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案件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财务装备部门在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处理,监督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第五十一条,本规定所称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被害人、包括自然人,单位,第五十二条、本规定所称有关主管机关,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对有关违禁品.危险品具有行政管理,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权限的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第五十三条。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3月27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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