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 其他机关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的涉案款物的扣押.冻结。保管、处理,依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十九条、对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鉴定。估价,公告等支付的费用,列入人民检察院办案经费、不得向当事人收取.第五十条。设立案件管理部门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案件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财务装备部门在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处理,监督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第五十一条。本规定所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被害人。包括自然人.单位,第五十二条,本规定所称有关主管机关,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对有关违禁品,危险品具有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权限的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第五十三条.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3月27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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