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保管。第二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及其孳息、应当如实登记,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人民检察院负责财务装备的部门是扣押款物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扣押款物统一管理,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办案部门扣押款物后、应当在三日内移交管理部门。并附扣押清单复印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移交的 经检察长批准。可以由办案部门暂时保管.在原因消除后及时移交、第二十六条.下列扣押款物可以不移交本院管理部门,由办案部门拍照或者录像后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对不便提取或者不必提取的不动产,生产设备或者其他财物。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交持有人或者其近亲属保管,二,对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主管机关,三,对毒品 淫秽物品等违禁品 及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或者根据办案需要严格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扩散 四 对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根据办案需要委托有关主管机关妥善保管。五、对易损毁,灭失。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以经检察长批准后及时委托有关部门拍卖,变卖,六。对单位的涉密电子设备,文件等物品 可以在密封后交被扣押物品的单位保管.第二十七条.办案部门向管理部门移交扣押的款物时 应当列明物品的名称、规格 特征、质量.数量或者现金的数额等、出具本规定第十八条要求的手续.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审验,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办案部门立即补正。符合规定的、应当在移交清单上签名并向办案部门开具收据,第二十八条 对扣押款应当逐案设立明细账 并及时存入指定银行的专用账户、严格收付手续 第二十九条。对扣押的实物应当建账设卡。一案一账,一物一卡 办案部门对于细小物品 可以根据物品种类分袋.分件。分箱设卡.第三十条,对扣押物品应当设立符合防火 防盗.防潮。防尘等安全要求的专用保管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计量和存储设备,严格封存登记和出入库手续.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扣押款物进行检查.防止挪用,丢失,损毁等。第三十一条 为了核实证据,需要临时调用扣押款物时。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加封的款物启封时,办案部门和管理部门应当同时派员在场,并应当有见证人或者持有人在场 当面查验、归还时 应当重新封存,由管理人员清点验收,管理部门应当对调用和归还情况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