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保管,第二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及其孳息。应当如实登记 妥善保管,第二十四条,人民检察院负责财务装备的部门是扣押款物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扣押款物统一管理,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办案部门扣押款物后.应当在三日内移交管理部门.并附扣押清单复印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移交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由办案部门暂时保管、在原因消除后及时移交、第二十六条,下列扣押款物可以不移交本院管理部门,由办案部门拍照或者录像后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一 对不便提取或者不必提取的不动产 生产设备或者其他财物 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交持有人或者其近亲属保管,二,对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主管机关 三、对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 及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或者根据办案需要严格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扩散.四,对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根据办案需要委托有关主管机关妥善保管.五.对易损毁 灭失 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以经检察长批准后及时委托有关部门拍卖,变卖,六 对单位的涉密电子设备.文件等物品.可以在密封后交被扣押物品的单位保管。第二十七条、办案部门向管理部门移交扣押的款物时,应当列明物品的名称,规格。特征。质量。数量或者现金的数额等,出具本规定第十八条要求的手续.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审验。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办案部门立即补正,符合规定的、应当在移交清单上签名并向办案部门开具收据。第二十八条、对扣押款应当逐案设立明细账。并及时存入指定银行的专用账户。严格收付手续、第二十九条.对扣押的实物应当建账设卡。一案一账。一物一卡、办案部门对于细小物品.可以根据物品种类分袋。分件,分箱设卡,第三十条,对扣押物品应当设立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尘等安全要求的专用保管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计量和存储设备。严格封存登记和出入库手续,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扣押款物进行检查。防止挪用,丢失,损毁等 第三十一条 为了核实证据。需要临时调用扣押款物时 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加封的款物启封时 办案部门和管理部门应当同时派员在场、并应当有见证人或者持有人在场。当面查验,归还时.应当重新封存 由管理人员清点验收.管理部门应当对调用和归还情况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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