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保管。第二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扣押 冻结的涉案款物及其孳息,应当如实登记。妥善保管。第二十四条、人民检察院负责财务装备的部门是扣押款物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扣押款物统一管理 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办案部门扣押款物后。应当在三日内移交管理部门、并附扣押清单复印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移交的 经检察长批准.可以由办案部门暂时保管,在原因消除后及时移交。第二十六条。下列扣押款物可以不移交本院管理部门。由办案部门拍照或者录像后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一 对不便提取或者不必提取的不动产,生产设备或者其他财物,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交持有人或者其近亲属保管、二.对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主管机关,三,对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及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或者根据办案需要严格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扩散,四。对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品 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根据办案需要委托有关主管机关妥善保管,五、对易损毁 灭失,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 可以经检察长批准后及时委托有关部门拍卖,变卖 六 对单位的涉密电子设备,文件等物品,可以在密封后交被扣押物品的单位保管 第二十七条 办案部门向管理部门移交扣押的款物时.应当列明物品的名称。规格,特征 质量。数量或者现金的数额等.出具本规定第十八条要求的手续.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审验.对不符合规定的 应当要求办案部门立即补正 符合规定的.应当在移交清单上签名并向办案部门开具收据.第二十八条。对扣押款应当逐案设立明细账 并及时存入指定银行的专用账户,严格收付手续.第二十九条,对扣押的实物应当建账设卡。一案一账、一物一卡.办案部门对于细小物品。可以根据物品种类分袋、分件,分箱设卡,第三十条,对扣押物品应当设立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尘等安全要求的专用保管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计量和存储设备、严格封存登记和出入库手续、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扣押款物进行检查 防止挪用 丢失。损毁等,第三十一条 为了核实证据 需要临时调用扣押款物时。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加封的款物启封时、办案部门和管理部门应当同时派员在场,并应当有见证人或者持有人在场.当面查验,归还时.应当重新封存。由管理人员清点验收,管理部门应当对调用和归还情况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