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保管.第二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及其孳息 应当如实登记、妥善保管.第二十四条.人民检察院负责财务装备的部门是扣押款物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扣押款物统一管理。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办案部门扣押款物后、应当在三日内移交管理部门 并附扣押清单复印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移交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由办案部门暂时保管。在原因消除后及时移交、第二十六条.下列扣押款物可以不移交本院管理部门,由办案部门拍照或者录像后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一.对不便提取或者不必提取的不动产、生产设备或者其他财物.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交持有人或者其近亲属保管、二,对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主管机关、三、对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 及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或者根据办案需要严格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扩散.四,对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根据办案需要委托有关主管机关妥善保管.五、对易损毁。灭失。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以经检察长批准后及时委托有关部门拍卖,变卖,六.对单位的涉密电子设备,文件等物品、可以在密封后交被扣押物品的单位保管 第二十七条,办案部门向管理部门移交扣押的款物时 应当列明物品的名称,规格、特征,质量。数量或者现金的数额等.出具本规定第十八条要求的手续 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审验 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办案部门立即补正.符合规定的。应当在移交清单上签名并向办案部门开具收据,第二十八条、对扣押款应当逐案设立明细账.并及时存入指定银行的专用账户。严格收付手续、第二十九条.对扣押的实物应当建账设卡。一案一账,一物一卡 办案部门对于细小物品、可以根据物品种类分袋,分件 分箱设卡 第三十条。对扣押物品应当设立符合防火,防盗 防潮,防尘等安全要求的专用保管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计量和存储设备.严格封存登记和出入库手续.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扣押款物进行检查,防止挪用.丢失 损毁等,第三十一条,为了核实证据 需要临时调用扣押款物时 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加封的款物启封时、办案部门和管理部门应当同时派员在场.并应当有见证人或者持有人在场、当面查验 归还时 应当重新封存.由管理人员清点验收。管理部门应当对调用和归还情况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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