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保管,第二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及其孳息 应当如实登记.妥善保管.第二十四条,人民检察院负责财务装备的部门是扣押款物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扣押款物统一管理,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办案部门扣押款物后.应当在三日内移交管理部门.并附扣押清单复印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移交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由办案部门暂时保管.在原因消除后及时移交 第二十六条,下列扣押款物可以不移交本院管理部门,由办案部门拍照或者录像后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对不便提取或者不必提取的不动产.生产设备或者其他财物,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交持有人或者其近亲属保管.二、对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主管机关 三 对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及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或者根据办案需要严格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扩散,四 对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根据办案需要委托有关主管机关妥善保管,五。对易损毁,灭失.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以经检察长批准后及时委托有关部门拍卖,变卖。六 对单位的涉密电子设备、文件等物品,可以在密封后交被扣押物品的单位保管 第二十七条,办案部门向管理部门移交扣押的款物时、应当列明物品的名称,规格,特征,质量。数量或者现金的数额等 出具本规定第十八条要求的手续.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审验 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办案部门立即补正.符合规定的、应当在移交清单上签名并向办案部门开具收据 第二十八条,对扣押款应当逐案设立明细账。并及时存入指定银行的专用账户 严格收付手续,第二十九条 对扣押的实物应当建账设卡。一案一账,一物一卡,办案部门对于细小物品、可以根据物品种类分袋,分件、分箱设卡,第三十条、对扣押物品应当设立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尘等安全要求的专用保管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计量和存储设备、严格封存登记和出入库手续,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扣押款物进行检查 防止挪用,丢失,损毁等.第三十一条 为了核实证据,需要临时调用扣押款物时 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加封的款物启封时.办案部门和管理部门应当同时派员在场.并应当有见证人或者持有人在场,当面查验,归还时、应当重新封存,由管理人员清点验收.管理部门应当对调用和归还情况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