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保管。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及其孳息、应当如实登记 妥善保管.第二十四条、人民检察院负责财务装备的部门是扣押款物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扣押款物统一管理。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办案部门扣押款物后,应当在三日内移交管理部门,并附扣押清单复印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移交的.经检察长批准 可以由办案部门暂时保管 在原因消除后及时移交,第二十六条,下列扣押款物可以不移交本院管理部门 由办案部门拍照或者录像后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一 对不便提取或者不必提取的不动产、生产设备或者其他财物.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交持有人或者其近亲属保管,二,对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主管机关、三、对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及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或者根据办案需要严格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扩散 四.对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品 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根据办案需要委托有关主管机关妥善保管。五、对易损毁,灭失。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以经检察长批准后及时委托有关部门拍卖、变卖,六,对单位的涉密电子设备。文件等物品,可以在密封后交被扣押物品的单位保管、第二十七条 办案部门向管理部门移交扣押的款物时,应当列明物品的名称,规格。特征。质量。数量或者现金的数额等,出具本规定第十八条要求的手续 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审验、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办案部门立即补正,符合规定的,应当在移交清单上签名并向办案部门开具收据。第二十八条,对扣押款应当逐案设立明细账 并及时存入指定银行的专用账户。严格收付手续、第二十九条。对扣押的实物应当建账设卡,一案一账 一物一卡 办案部门对于细小物品,可以根据物品种类分袋。分件.分箱设卡 第三十条,对扣押物品应当设立符合防火,防盗,防潮 防尘等安全要求的专用保管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计量和存储设备,严格封存登记和出入库手续.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扣押款物进行检查.防止挪用 丢失,损毁等 第三十一条、为了核实证据.需要临时调用扣押款物时,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加封的款物启封时 办案部门和管理部门应当同时派员在场。并应当有见证人或者持有人在场 当面查验.归还时、应当重新封存,由管理人员清点验收、管理部门应当对调用和归还情况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