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保管、第二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及其孳息、应当如实登记。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人民检察院负责财务装备的部门是扣押款物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扣押款物统一管理,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办案部门扣押款物后,应当在三日内移交管理部门,并附扣押清单复印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移交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由办案部门暂时保管 在原因消除后及时移交.第二十六条 下列扣押款物可以不移交本院管理部门.由办案部门拍照或者录像后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一,对不便提取或者不必提取的不动产 生产设备或者其他财物、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交持有人或者其近亲属保管、二、对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主管机关 三,对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及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或者根据办案需要严格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扩散.四.对爆炸性 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根据办案需要委托有关主管机关妥善保管 五,对易损毁.灭失.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以经检察长批准后及时委托有关部门拍卖。变卖 六、对单位的涉密电子设备。文件等物品,可以在密封后交被扣押物品的单位保管.第二十七条.办案部门向管理部门移交扣押的款物时、应当列明物品的名称、规格.特征,质量,数量或者现金的数额等.出具本规定第十八条要求的手续,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审验.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办案部门立即补正。符合规定的,应当在移交清单上签名并向办案部门开具收据.第二十八条 对扣押款应当逐案设立明细账,并及时存入指定银行的专用账户,严格收付手续.第二十九条。对扣押的实物应当建账设卡 一案一账,一物一卡、办案部门对于细小物品。可以根据物品种类分袋,分件。分箱设卡、第三十条。对扣押物品应当设立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尘等安全要求的专用保管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计量和存储设备,严格封存登记和出入库手续、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扣押款物进行检查,防止挪用 丢失 损毁等、第三十一条,为了核实证据,需要临时调用扣押款物时.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加封的款物启封时 办案部门和管理部门应当同时派员在场、并应当有见证人或者持有人在场、当面查验.归还时、应当重新封存,由管理人员清点验收 管理部门应当对调用和归还情况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