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保管.第二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及其孳息,应当如实登记。妥善保管,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财务装备的部门是扣押款物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扣押款物统一管理。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办案部门扣押款物后 应当在三日内移交管理部门.并附扣押清单复印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移交的、经检察长批准 可以由办案部门暂时保管,在原因消除后及时移交,第二十六条,下列扣押款物可以不移交本院管理部门。由办案部门拍照或者录像后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 对不便提取或者不必提取的不动产。生产设备或者其他财物、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交持有人或者其近亲属保管,二 对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主管机关。三.对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及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或者根据办案需要严格封存 不得使用或者扩散,四,对爆炸性,易燃性 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品 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根据办案需要委托有关主管机关妥善保管、五、对易损毁,灭失.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 可以经检察长批准后及时委托有关部门拍卖.变卖.六,对单位的涉密电子设备 文件等物品.可以在密封后交被扣押物品的单位保管,第二十七条、办案部门向管理部门移交扣押的款物时、应当列明物品的名称、规格。特征 质量.数量或者现金的数额等,出具本规定第十八条要求的手续.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审验、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办案部门立即补正 符合规定的。应当在移交清单上签名并向办案部门开具收据,第二十八条、对扣押款应当逐案设立明细账,并及时存入指定银行的专用账户、严格收付手续、第二十九条.对扣押的实物应当建账设卡 一案一账,一物一卡,办案部门对于细小物品,可以根据物品种类分袋 分件。分箱设卡,第三十条,对扣押物品应当设立符合防火 防盗 防潮。防尘等安全要求的专用保管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计量和存储设备,严格封存登记和出入库手续。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扣押款物进行检查,防止挪用 丢失,损毁等,第三十一条,为了核实证据 需要临时调用扣押款物时,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加封的款物启封时.办案部门和管理部门应当同时派员在场、并应当有见证人或者持有人在场,当面查验、归还时、应当重新封存.由管理人员清点验收,管理部门应当对调用和归还情况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