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保管,第二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及其孳息,应当如实登记,妥善保管,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财务装备的部门是扣押款物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扣押款物统一管理.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办案部门扣押款物后.应当在三日内移交管理部门,并附扣押清单复印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移交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由办案部门暂时保管,在原因消除后及时移交,第二十六条.下列扣押款物可以不移交本院管理部门,由办案部门拍照或者录像后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对不便提取或者不必提取的不动产。生产设备或者其他财物,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交持有人或者其近亲属保管 二、对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主管机关 三 对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及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或者根据办案需要严格封存 不得使用或者扩散。四,对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 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根据办案需要委托有关主管机关妥善保管 五 对易损毁 灭失、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以经检察长批准后及时委托有关部门拍卖 变卖,六,对单位的涉密电子设备、文件等物品 可以在密封后交被扣押物品的单位保管。第二十七条.办案部门向管理部门移交扣押的款物时。应当列明物品的名称.规格。特征、质量.数量或者现金的数额等.出具本规定第十八条要求的手续,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审验.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办案部门立即补正、符合规定的。应当在移交清单上签名并向办案部门开具收据,第二十八条.对扣押款应当逐案设立明细账.并及时存入指定银行的专用账户、严格收付手续,第二十九条,对扣押的实物应当建账设卡 一案一账.一物一卡、办案部门对于细小物品.可以根据物品种类分袋,分件.分箱设卡,第三十条,对扣押物品应当设立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尘等安全要求的专用保管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计量和存储设备,严格封存登记和出入库手续,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扣押款物进行检查 防止挪用,丢失.损毁等。第三十一条,为了核实证据,需要临时调用扣押款物时、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加封的款物启封时 办案部门和管理部门应当同时派员在场、并应当有见证人或者持有人在场 当面查验.归还时,应当重新封存.由管理人员清点验收 管理部门应当对调用和归还情况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