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保管,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扣押 冻结的涉案款物及其孳息.应当如实登记。妥善保管,第二十四条。人民检察院负责财务装备的部门是扣押款物的管理部门 负责对扣押款物统一管理,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办案部门扣押款物后。应当在三日内移交管理部门.并附扣押清单复印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移交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由办案部门暂时保管,在原因消除后及时移交、第二十六条,下列扣押款物可以不移交本院管理部门、由办案部门拍照或者录像后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一。对不便提取或者不必提取的不动产、生产设备或者其他财物,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交持有人或者其近亲属保管.二.对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主管机关 三,对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及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或者根据办案需要严格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扩散。四,对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品 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根据办案需要委托有关主管机关妥善保管。五、对易损毁 灭失,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以经检察长批准后及时委托有关部门拍卖,变卖、六.对单位的涉密电子设备,文件等物品.可以在密封后交被扣押物品的单位保管.第二十七条、办案部门向管理部门移交扣押的款物时.应当列明物品的名称,规格,特征.质量 数量或者现金的数额等.出具本规定第十八条要求的手续 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审验。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办案部门立即补正,符合规定的,应当在移交清单上签名并向办案部门开具收据。第二十八条 对扣押款应当逐案设立明细账,并及时存入指定银行的专用账户 严格收付手续,第二十九条 对扣押的实物应当建账设卡,一案一账.一物一卡、办案部门对于细小物品 可以根据物品种类分袋 分件 分箱设卡,第三十条,对扣押物品应当设立符合防火.防盗 防潮 防尘等安全要求的专用保管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计量和存储设备 严格封存登记和出入库手续.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扣押款物进行检查,防止挪用 丢失、损毁等 第三十一条.为了核实证据。需要临时调用扣押款物时.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加封的款物启封时,办案部门和管理部门应当同时派员在场。并应当有见证人或者持有人在场.当面查验,归还时 应当重新封存、由管理人员清点验收.管理部门应当对调用和归还情况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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