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保管,第二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及其孳息 应当如实登记,妥善保管。第二十四条,人民检察院负责财务装备的部门是扣押款物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扣押款物统一管理 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办案部门扣押款物后。应当在三日内移交管理部门。并附扣押清单复印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移交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由办案部门暂时保管、在原因消除后及时移交,第二十六条 下列扣押款物可以不移交本院管理部门,由办案部门拍照或者录像后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对不便提取或者不必提取的不动产 生产设备或者其他财物.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交持有人或者其近亲属保管,二 对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主管机关、三,对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及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或者根据办案需要严格封存 不得使用或者扩散,四,对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根据办案需要委托有关主管机关妥善保管 五,对易损毁 灭失 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以经检察长批准后及时委托有关部门拍卖.变卖 六。对单位的涉密电子设备、文件等物品,可以在密封后交被扣押物品的单位保管,第二十七条,办案部门向管理部门移交扣押的款物时.应当列明物品的名称、规格 特征 质量、数量或者现金的数额等.出具本规定第十八条要求的手续.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审验、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办案部门立即补正。符合规定的.应当在移交清单上签名并向办案部门开具收据,第二十八条,对扣押款应当逐案设立明细账、并及时存入指定银行的专用账户.严格收付手续,第二十九条.对扣押的实物应当建账设卡,一案一账,一物一卡、办案部门对于细小物品。可以根据物品种类分袋,分件。分箱设卡.第三十条.对扣押物品应当设立符合防火,防盗。防潮 防尘等安全要求的专用保管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计量和存储设备.严格封存登记和出入库手续 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扣押款物进行检查,防止挪用,丢失,损毁等 第三十一条,为了核实证据。需要临时调用扣押款物时。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加封的款物启封时,办案部门和管理部门应当同时派员在场.并应当有见证人或者持有人在场.当面查验 归还时、应当重新封存 由管理人员清点验收.管理部门应当对调用和归还情况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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