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保管,第二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及其孳息,应当如实登记.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人民检察院负责财务装备的部门是扣押款物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扣押款物统一管理 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办案部门扣押款物后。应当在三日内移交管理部门。并附扣押清单复印件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移交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由办案部门暂时保管 在原因消除后及时移交。第二十六条 下列扣押款物可以不移交本院管理部门、由办案部门拍照或者录像后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一.对不便提取或者不必提取的不动产,生产设备或者其他财物,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交持有人或者其近亲属保管。二、对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主管机关,三、对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及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或者根据办案需要严格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扩散 四.对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 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根据办案需要委托有关主管机关妥善保管,五,对易损毁,灭失。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 可以经检察长批准后及时委托有关部门拍卖。变卖 六,对单位的涉密电子设备,文件等物品 可以在密封后交被扣押物品的单位保管、第二十七条。办案部门向管理部门移交扣押的款物时,应当列明物品的名称.规格。特征 质量、数量或者现金的数额等、出具本规定第十八条要求的手续.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审验,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办案部门立即补正.符合规定的 应当在移交清单上签名并向办案部门开具收据,第二十八条。对扣押款应当逐案设立明细账.并及时存入指定银行的专用账户,严格收付手续、第二十九条.对扣押的实物应当建账设卡,一案一账,一物一卡,办案部门对于细小物品,可以根据物品种类分袋,分件.分箱设卡 第三十条 对扣押物品应当设立符合防火,防盗 防潮,防尘等安全要求的专用保管场所 并配备必要的计量和存储设备 严格封存登记和出入库手续,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扣押款物进行检查 防止挪用、丢失 损毁等.第三十一条 为了核实证据.需要临时调用扣押款物时.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加封的款物启封时。办案部门和管理部门应当同时派员在场。并应当有见证人或者持有人在场。当面查验,归还时.应当重新封存,由管理人员清点验收,管理部门应当对调用和归还情况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