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查办申诉案件程序 第二十一条、需要立案复查的申诉案件、应当以。有错误可能的.为原则。从以下五个方面加以考查。一。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是否可能有错误。二、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 定性是否准确,罪名是否确切,四,刑事处罚是否恰当,五.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第二十二条 对申诉材料应迅速审查,认为需要复查的.由承办人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经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检察长批准后复查、对批准复查的申诉案件 应当制订复查计划,确定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以及复查的方法,步骤.措施和完成的时间等,第二十三条。复查终结后 办案人员应制作结案报告,内容包括.一.申诉的主要问题和主要事实。二 查证的情况和结果。三.复查处理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结案报告须经控告申诉检察部门集体讨论,认为可以结案时.应填写结案审批表。经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重大的,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案件应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结案.第二十五条。复查申诉案件结案的标准是。一。案件的事实清楚 二。证据确实,充分.案件性质能够认定、三。有明确的结论和处理意见,并经领导审查批准,第二十六条。复查刑满释放人员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虽经法院复查 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一般应在90天内办结、复查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 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一般应在60天内办结。第二十七条、结案处理、必须履行法律手续。法院原判决。裁定正确的 驳回申诉.并制作驳回申诉通知书 原判决 裁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的,应制作改判建议书,建议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要时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检察院原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决定是正确的。应予维持.驳回申诉,并制作驳回申诉通知书.发给申诉人 同时做好息诉工作 原决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时。应报请主管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撤销原不批准逮捕 不起诉或免予起诉决定。需要追捕。追诉的,原则上移送原主管业务部门办理,第二十八条、上级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下级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实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九条,上级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可代表本级检察院向下级检察院交办重要的控告。申诉案件,上级检察院交办的案件.下级检察院按内部分工或经检察长批示 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或其他检察业务部门查办.承办单位应认真负责办理。并将查处结果主送上级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上级交办的案件、一般应在90天内办结、逾期未能结案的,要上报办理情况并说明原因、第三十条.下级检察院上报的交办案件结案报告、上级检察院要认真审查 如发现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提出意见,交下级检察院重新调查或复议,必要时可调卷审查。调人汇报或直接派人督促检查,协助办理 对确有错误而又坚持不改的,上级检察院可撤销下级检察院的原处理决定.并作出新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