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查办申诉案件程序,第二十一条.需要立案复查的申诉案件.应当以,有错误可能的、为原则.从以下五个方面加以考查、一,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是否可能有错误,二、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定性是否准确、罪名是否确切,四,刑事处罚是否恰当,五、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第二十二条,对申诉材料应迅速审查,认为需要复查的、由承办人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经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检察长批准后复查、对批准复查的申诉案件 应当制订复查计划、确定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以及复查的方法。步骤,措施和完成的时间等、第二十三条、复查终结后 办案人员应制作结案报告.内容包括 一、申诉的主要问题和主要事实、二 查证的情况和结果。三。复查处理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结案报告须经控告申诉检察部门集体讨论。认为可以结案时,应填写结案审批表,经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重大的,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案件应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结案 第二十五条,复查申诉案件结案的标准是,一。案件的事实清楚 二.证据确实。充分,案件性质能够认定、三、有明确的结论和处理意见,并经领导审查批准 第二十六条。复查刑满释放人员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虽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一般应在90天内办结、复查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不起诉。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一般应在60天内办结.第二十七条,结案处理,必须履行法律手续.法院原判决。裁定正确的,驳回申诉,并制作驳回申诉通知书、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的,应制作改判建议书.建议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要时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检察院原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决定是正确的,应予维持、驳回申诉,并制作驳回申诉通知书、发给申诉人,同时做好息诉工作。原决定确有错误 需要纠正时.应报请主管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 撤销原不批准逮捕 不起诉或免予起诉决定。需要追捕,追诉的、原则上移送原主管业务部门办理.第二十八条、上级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下级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实行业务指导,第二十九条、上级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可代表本级检察院向下级检察院交办重要的控告。申诉案件,上级检察院交办的案件、下级检察院按内部分工或经检察长批示、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或其他检察业务部门查办、承办单位应认真负责办理。并将查处结果主送上级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上级交办的案件,一般应在90天内办结,逾期未能结案的,要上报办理情况并说明原因、第三十条,下级检察院上报的交办案件结案报告、上级检察院要认真审查。如发现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提出意见.交下级检察院重新调查或复议 必要时可调卷审查 调人汇报或直接派人督促检查.协助办理。对确有错误而又坚持不改的,上级检察院可撤销下级检察院的原处理决定,并作出新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