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查办申诉案件程序,第二十一条、需要立案复查的申诉案件、应当以 有错误可能的。为原则 从以下五个方面加以考查、一 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是否可能有错误。二,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定性是否准确 罪名是否确切、四,刑事处罚是否恰当,五。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第二十二条.对申诉材料应迅速审查.认为需要复查的,由承办人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经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检察长批准后复查.对批准复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制订复查计划,确定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以及复查的方法.步骤 措施和完成的时间等 第二十三条。复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制作结案报告.内容包括,一.申诉的主要问题和主要事实。二。查证的情况和结果 三。复查处理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结案报告须经控告申诉检察部门集体讨论,认为可以结案时,应填写结案审批表、经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重大的.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案件应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结案.第二十五条 复查申诉案件结案的标准是、一。案件的事实清楚.二、证据确实、充分,案件性质能够认定.三,有明确的结论和处理意见,并经领导审查批准,第二十六条、复查刑满释放人员不服人民法院判决 裁定.虽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一般应在90天内办结,复查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不起诉、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一般应在60天内办结。第二十七条。结案处理,必须履行法律手续,法院原判决,裁定正确的,驳回申诉,并制作驳回申诉通知书,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的.应制作改判建议书,建议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要时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检察院原不批准逮捕 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决定是正确的.应予维持。驳回申诉.并制作驳回申诉通知书,发给申诉人,同时做好息诉工作.原决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时 应报请主管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撤销原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免予起诉决定。需要追捕,追诉的。原则上移送原主管业务部门办理,第二十八条.上级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下级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实行业务指导、第二十九条.上级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可代表本级检察院向下级检察院交办重要的控告。申诉案件、上级检察院交办的案件。下级检察院按内部分工或经检察长批示。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或其他检察业务部门查办,承办单位应认真负责办理、并将查处结果主送上级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上级交办的案件。一般应在90天内办结,逾期未能结案的,要上报办理情况并说明原因、第三十条,下级检察院上报的交办案件结案报告。上级检察院要认真审查,如发现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提出意见,交下级检察院重新调查或复议,必要时可调卷审查,调人汇报或直接派人督促检查。协助办理,对确有错误而又坚持不改的、上级检察院可撤销下级检察院的原处理决定.并作出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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