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查办申诉案件程序.第二十一条.需要立案复查的申诉案件。应当以 有错误可能的.为原则.从以下五个方面加以考查,一、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是否可能有错误、二,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定性是否准确、罪名是否确切,四。刑事处罚是否恰当.五、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第二十二条.对申诉材料应迅速审查、认为需要复查的、由承办人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 经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检察长批准后复查。对批准复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制订复查计划、确定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以及复查的方法、步骤。措施和完成的时间等。第二十三条 复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制作结案报告、内容包括.一、申诉的主要问题和主要事实、二,查证的情况和结果。三。复查处理的意见、第二十四条 结案报告须经控告申诉检察部门集体讨论.认为可以结案时、应填写结案审批表.经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重大的,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案件应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结案、第二十五条.复查申诉案件结案的标准是,一.案件的事实清楚 二,证据确实,充分、案件性质能够认定.三 有明确的结论和处理意见、并经领导审查批准 第二十六条。复查刑满释放人员不服人民法院判决 裁定。虽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一般应在90天内办结,复查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一般应在60天内办结 第二十七条 结案处理,必须履行法律手续,法院原判决。裁定正确的.驳回申诉。并制作驳回申诉通知书.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需要纠正的。应制作改判建议书 建议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要时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检察院原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决定是正确的.应予维持,驳回申诉 并制作驳回申诉通知书,发给申诉人,同时做好息诉工作,原决定确有错误 需要纠正时,应报请主管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撤销原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免予起诉决定。需要追捕,追诉的。原则上移送原主管业务部门办理,第二十八条。上级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下级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实行业务指导,第二十九条。上级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可代表本级检察院向下级检察院交办重要的控告 申诉案件.上级检察院交办的案件、下级检察院按内部分工或经检察长批示,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或其他检察业务部门查办.承办单位应认真负责办理,并将查处结果主送上级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上级交办的案件,一般应在90天内办结.逾期未能结案的 要上报办理情况并说明原因,第三十条,下级检察院上报的交办案件结案报告 上级检察院要认真审查 如发现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提出意见 交下级检察院重新调查或复议,必要时可调卷审查.调人汇报或直接派人督促检查,协助办理。对确有错误而又坚持不改的、上级检察院可撤销下级检察院的原处理决定,并作出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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