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查办申诉案件程序,第二十一条.需要立案复查的申诉案件 应当以。有错误可能的、为原则,从以下五个方面加以考查。一,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是否可能有错误.二,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定性是否准确 罪名是否确切、四,刑事处罚是否恰当。五、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第二十二条。对申诉材料应迅速审查.认为需要复查的.由承办人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经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检察长批准后复查,对批准复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制订复查计划、确定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以及复查的方法,步骤、措施和完成的时间等 第二十三条、复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制作结案报告,内容包括 一,申诉的主要问题和主要事实、二、查证的情况和结果,三、复查处理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结案报告须经控告申诉检察部门集体讨论,认为可以结案时 应填写结案审批表.经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重大的。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案件应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结案、第二十五条、复查申诉案件结案的标准是,一,案件的事实清楚,二,证据确实.充分。案件性质能够认定,三 有明确的结论和处理意见 并经领导审查批准 第二十六条 复查刑满释放人员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虽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一般应在90天内办结.复查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 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一般应在60天内办结、第二十七条、结案处理 必须履行法律手续。法院原判决、裁定正确的,驳回申诉 并制作驳回申诉通知书,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的。应制作改判建议书,建议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要时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检察院原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决定是正确的、应予维持 驳回申诉、并制作驳回申诉通知书,发给申诉人 同时做好息诉工作.原决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时 应报请主管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 撤销原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免予起诉决定.需要追捕 追诉的 原则上移送原主管业务部门办理,第二十八条。上级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下级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实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九条、上级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可代表本级检察院向下级检察院交办重要的控告,申诉案件 上级检察院交办的案件,下级检察院按内部分工或经检察长批示、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或其他检察业务部门查办。承办单位应认真负责办理,并将查处结果主送上级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上级交办的案件。一般应在90天内办结 逾期未能结案的。要上报办理情况并说明原因.第三十条,下级检察院上报的交办案件结案报告 上级检察院要认真审查,如发现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提出意见 交下级检察院重新调查或复议、必要时可调卷审查 调人汇报或直接派人督促检查、协助办理.对确有错误而又坚持不改的。上级检察院可撤销下级检察院的原处理决定.并作出新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