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查办申诉案件程序 第二十一条.需要立案复查的申诉案件。应当以.有错误可能的,为原则.从以下五个方面加以考查、一 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是否可能有错误.二,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 定性是否准确.罪名是否确切,四 刑事处罚是否恰当、五、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第二十二条.对申诉材料应迅速审查,认为需要复查的、由承办人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经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检察长批准后复查,对批准复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制订复查计划、确定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以及复查的方法、步骤。措施和完成的时间等 第二十三条,复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制作结案报告,内容包括 一 申诉的主要问题和主要事实,二.查证的情况和结果,三,复查处理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结案报告须经控告申诉检察部门集体讨论,认为可以结案时,应填写结案审批表。经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重大的、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案件应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结案。第二十五条.复查申诉案件结案的标准是、一 案件的事实清楚,二、证据确实,充分。案件性质能够认定,三。有明确的结论和处理意见,并经领导审查批准。第二十六条 复查刑满释放人员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虽经法院复查 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一般应在90天内办结.复查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不起诉。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一般应在60天内办结,第二十七条.结案处理,必须履行法律手续。法院原判决、裁定正确的.驳回申诉.并制作驳回申诉通知书.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的、应制作改判建议书、建议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要时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检察院原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决定是正确的,应予维持、驳回申诉,并制作驳回申诉通知书、发给申诉人。同时做好息诉工作 原决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时.应报请主管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撤销原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免予起诉决定.需要追捕 追诉的,原则上移送原主管业务部门办理,第二十八条、上级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下级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实行业务指导,第二十九条,上级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可代表本级检察院向下级检察院交办重要的控告。申诉案件 上级检察院交办的案件,下级检察院按内部分工或经检察长批示.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或其他检察业务部门查办,承办单位应认真负责办理。并将查处结果主送上级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上级交办的案件、一般应在90天内办结 逾期未能结案的 要上报办理情况并说明原因.第三十条.下级检察院上报的交办案件结案报告。上级检察院要认真审查 如发现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提出意见。交下级检察院重新调查或复议 必要时可调卷审查,调人汇报或直接派人督促检查,协助办理 对确有错误而又坚持不改的。上级检察院可撤销下级检察院的原处理决定,并作出新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