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查办申诉案件程序,第二十一条、需要立案复查的申诉案件,应当以、有错误可能的,为原则,从以下五个方面加以考查 一。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是否可能有错误,二.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定性是否准确、罪名是否确切。四,刑事处罚是否恰当 五 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第二十二条,对申诉材料应迅速审查 认为需要复查的。由承办人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经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检察长批准后复查,对批准复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制订复查计划 确定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以及复查的方法.步骤 措施和完成的时间等。第二十三条,复查终结后 办案人员应制作结案报告,内容包括,一,申诉的主要问题和主要事实,二。查证的情况和结果 三 复查处理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结案报告须经控告申诉检察部门集体讨论,认为可以结案时,应填写结案审批表,经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重大的,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案件应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结案、第二十五条 复查申诉案件结案的标准是,一,案件的事实清楚,二.证据确实 充分。案件性质能够认定,三 有明确的结论和处理意见。并经领导审查批准,第二十六条.复查刑满释放人员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虽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一般应在90天内办结 复查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一般应在60天内办结、第二十七条.结案处理、必须履行法律手续、法院原判决 裁定正确的,驳回申诉、并制作驳回申诉通知书、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需要纠正的,应制作改判建议书 建议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要时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检察院原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决定是正确的 应予维持。驳回申诉 并制作驳回申诉通知书,发给申诉人 同时做好息诉工作.原决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时。应报请主管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撤销原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免予起诉决定、需要追捕.追诉的 原则上移送原主管业务部门办理,第二十八条,上级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下级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实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九条、上级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可代表本级检察院向下级检察院交办重要的控告 申诉案件。上级检察院交办的案件。下级检察院按内部分工或经检察长批示。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或其他检察业务部门查办,承办单位应认真负责办理,并将查处结果主送上级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上级交办的案件,一般应在90天内办结 逾期未能结案的 要上报办理情况并说明原因、第三十条,下级检察院上报的交办案件结案报告。上级检察院要认真审查 如发现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提出意见,交下级检察院重新调查或复议、必要时可调卷审查。调人汇报或直接派人督促检查.协助办理.对确有错误而又坚持不改的,上级检察院可撤销下级检察院的原处理决定,并作出新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