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查办申诉案件程序。第二十一条 需要立案复查的申诉案件,应当以、有错误可能的。为原则,从以下五个方面加以考查 一,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是否可能有错误,二.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定性是否准确,罪名是否确切 四,刑事处罚是否恰当、五.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第二十二条,对申诉材料应迅速审查。认为需要复查的 由承办人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 经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检察长批准后复查、对批准复查的申诉案件 应当制订复查计划,确定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以及复查的方法.步骤。措施和完成的时间等。第二十三条、复查终结后 办案人员应制作结案报告、内容包括、一 申诉的主要问题和主要事实,二,查证的情况和结果、三,复查处理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结案报告须经控告申诉检察部门集体讨论,认为可以结案时.应填写结案审批表,经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重大的。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案件应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结案,第二十五条,复查申诉案件结案的标准是.一,案件的事实清楚 二。证据确实.充分,案件性质能够认定,三,有明确的结论和处理意见,并经领导审查批准.第二十六条、复查刑满释放人员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 虽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一般应在90天内办结。复查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一般应在60天内办结,第二十七条,结案处理.必须履行法律手续,法院原判决,裁定正确的。驳回申诉,并制作驳回申诉通知书、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的,应制作改判建议书,建议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要时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检察院原不批准逮捕 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决定是正确的。应予维持。驳回申诉.并制作驳回申诉通知书。发给申诉人,同时做好息诉工作.原决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时。应报请主管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撤销原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免予起诉决定。需要追捕,追诉的、原则上移送原主管业务部门办理。第二十八条,上级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下级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实行业务指导.第二十九条.上级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可代表本级检察院向下级检察院交办重要的控告、申诉案件.上级检察院交办的案件,下级检察院按内部分工或经检察长批示、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或其他检察业务部门查办 承办单位应认真负责办理,并将查处结果主送上级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上级交办的案件.一般应在90天内办结。逾期未能结案的。要上报办理情况并说明原因.第三十条。下级检察院上报的交办案件结案报告,上级检察院要认真审查,如发现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提出意见 交下级检察院重新调查或复议 必要时可调卷审查。调人汇报或直接派人督促检查.协助办理。对确有错误而又坚持不改的 上级检察院可撤销下级检察院的原处理决定 并作出新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