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纪律与监督,第十一条,消防员招录坚持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监督、招录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回避情形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执行.第十二条,应急管理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受理相关举报、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对消防员招录过程中违纪违规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录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第十三条,消防员招录单位在公开招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 未按招录计划和规定资格条件,程序组织招录的。二、未按招录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的,三。未按规定组织体格检查的 四、未按规定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的。五,其他应当责令改正的违纪违规行为、第十四条 消防员招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将其调离消防员招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招录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政审,考核 测试。体格检查过程中参与作弊的、二、在保密期限内.泄露面试评分要素等应当保密的信息的.三.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第十五条。招录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录用资格的、二.提供的涉及招录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三 作弊 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四,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五,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招录对象的,六、其他扰乱招录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