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纪律与监督、第十一条 消防员招录坚持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招录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回避情形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执行。第十二条,应急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受理相关举报、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对消防员招录过程中违纪违规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保证招录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消防员招录单位在公开招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一,未按招录计划和规定资格条件、程序组织招录的.二 未按招录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的.三.未按规定组织体格检查的.四.未按规定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的,五,其他应当责令改正的违纪违规行为,第十四条.消防员招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将其调离消防员招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招录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政审 考核.测试、体格检查过程中参与作弊的.二。在保密期限内.泄露面试评分要素等应当保密的信息的。三,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第十五条。招录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一,伪造,涂改证件 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录用资格的.二 提供的涉及招录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 且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三.作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四,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五、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招录对象的。六,其他扰乱招录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