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 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污染源普查 保障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污染源普查的任务是、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提供依据、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污染源,是指因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场所,设施,装置以及其他污染发生源、第四条。污染源普查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第五条,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 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污染源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控制支出,第六条,全国污染源普查每10年进行1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第七条、报刊.广播 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 应当及时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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