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税公告办法 试行。2004年10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 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告机关为县以上。含县.税务局,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三 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四 税务机关根据 税收征管法 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欠税数额应当及时核实、本办法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第四条,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一 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 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 每半年公告一次,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第五条。欠税公告内容如下。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第六条.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局。分局。公告,对走逃 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第七条.对按本办法规定需要由上级公告机关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息,下级公告机关应及时上报、具体的时间和要求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第八条 公告机关在欠税公告前。应当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 重点要就欠税统计清单数据与纳税人分户台账记载数据.账簿记载书面数据与信息系统记录电子数据逐一进行核对.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第九条.欠税一经确定。公告机关应当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向社会公告,欠税公告的数额实行欠税余额和新增欠税相结合的办法、对纳税人的以下欠税、税务机关可不公告,一。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二,被责令撤销 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三.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 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 四。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公告决定应当列为税收征管资料档案。妥善保存.第十条.公告机关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并应依照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 第十一条。欠税发生后.除依照本办法公告外,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的实施、干扰清缴欠税,各级公告机关应指定部门负责欠税公告工作,并明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责任 加强欠税管理.第十二条.公告机关应公告不公告或者应上报不上报 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上级税务机关除责令其改正外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公告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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