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税公告办法 试行。2004年10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 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告机关为县以上。含县,税务局,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 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欠税数额应当及时核实,本办法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第四条、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 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 每季公告一次.二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第五条、欠税公告内容如下,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 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二 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第六条.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企业 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局、分局,公告、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第七条、对按本办法规定需要由上级公告机关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息,下级公告机关应及时上报、具体的时间和要求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第八条、公告机关在欠税公告前.应当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重点要就欠税统计清单数据与纳税人分户台账记载数据,账簿记载书面数据与信息系统记录电子数据逐一进行核对,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第九条 欠税一经确定、公告机关应当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向社会公告,欠税公告的数额实行欠税余额和新增欠税相结合的办法、对纳税人的以下欠税。税务机关可不公告,一.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二。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三。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四。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公告决定应当列为税收征管资料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条,公告机关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并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第十一条。欠税发生后、除依照本办法公告外,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的实施。干扰清缴欠税 各级公告机关应指定部门负责欠税公告工作,并明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责任。加强欠税管理、第十二条 公告机关应公告不公告或者应上报不上报,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上级税务机关除责令其改正外.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 纳税担保人的欠税公告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