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004年10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 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 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告机关为县以上。含县.税务局、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一 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 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 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税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欠税数额应当及时核实,本办法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第四条.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 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一 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 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 随时公告 第五条.欠税公告内容如下,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 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 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三 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 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第六条。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 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 由县级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局,分局.公告 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第七条,对按本办法规定需要由上级公告机关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息 下级公告机关应及时上报、具体的时间和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第八条,公告机关在欠税公告前、应当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重点要就欠税统计清单数据与纳税人分户台账记载数据,账簿记载书面数据与信息系统记录电子数据逐一进行核对,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 准确.第九条、欠税一经确定、公告机关应当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向社会公告 欠税公告的数额实行欠税余额和新增欠税相结合的办法.对纳税人的以下欠税,税务机关可不公告,一.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二,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三 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 按日历日期计算 以上的企业欠税,四 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公告决定应当列为税收征管资料档案,妥善保存。第十条。公告机关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并应依照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第十一条、欠税发生后,除依照本办法公告外,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的实施,干扰清缴欠税.各级公告机关应指定部门负责欠税公告工作,并明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责任 加强欠税管理。第十二条,公告机关应公告不公告或者应上报不上报,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上级税务机关除责令其改正外.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公告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