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004年10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 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告机关为县以上,含县 税务局.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包括。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四,税务机关根据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欠税数额应当及时核实、本办法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第四条.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三 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第五条,欠税公告内容如下,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 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 欠税的.公告其姓名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第六条,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 含1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局,分局,公告.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第七条、对按本办法规定需要由上级公告机关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息.下级公告机关应及时上报,具体的时间和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第八条.公告机关在欠税公告前,应当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重点要就欠税统计清单数据与纳税人分户台账记载数据。账簿记载书面数据与信息系统记录电子数据逐一进行核对,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第九条,欠税一经确定,公告机关应当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向社会公告,欠税公告的数额实行欠税余额和新增欠税相结合的办法,对纳税人的以下欠税.税务机关可不公告。一 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二.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三 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四,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 公告决定应当列为税收征管资料档案.妥善保存,第十条.公告机关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并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第十一条。欠税发生后,除依照本办法公告外,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的实施,干扰清缴欠税,各级公告机关应指定部门负责欠税公告工作。并明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责任,加强欠税管理 第十二条,公告机关应公告不公告或者应上报不上报,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上级税务机关除责令其改正外.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 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公告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