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004年10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 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 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告机关为县以上,含县.税务局,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一 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二 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欠税数额应当及时核实。本办法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第四条。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 每季公告一次。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三。走逃 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第五条。欠税公告内容如下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 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第六条 企业 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 的、由县级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 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 由地,市。级税务局。分局。公告,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第七条,对按本办法规定需要由上级公告机关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息.下级公告机关应及时上报。具体的时间和要求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第八条,公告机关在欠税公告前,应当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 重点要就欠税统计清单数据与纳税人分户台账记载数据,账簿记载书面数据与信息系统记录电子数据逐一进行核对,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第九条、欠税一经确定,公告机关应当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向社会公告。欠税公告的数额实行欠税余额和新增欠税相结合的办法,对纳税人的以下欠税.税务机关可不公告,一.已宣告破产 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二,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三,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 四.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公告决定应当列为税收征管资料档案,妥善保存,第十条、公告机关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并应依照。税收征管法 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 第十一条.欠税发生后、除依照本办法公告外.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的实施,干扰清缴欠税.各级公告机关应指定部门负责欠税公告工作,并明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责任,加强欠税管理,第十二条,公告机关应公告不公告或者应上报不上报.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 上级税务机关除责令其改正外。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 纳税担保人的欠税公告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