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004年10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告机关为县以上。含县、税务局。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三 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四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 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五 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税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欠税数额应当及时核实.本办法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第四条,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 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 每季公告一次,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 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第五条 欠税公告内容如下、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第六条。企业 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 由县级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企业 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 含10万元、的,由地,市 级税务局.分局,公告,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第七条,对按本办法规定需要由上级公告机关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息,下级公告机关应及时上报 具体的时间和要求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第八条,公告机关在欠税公告前.应当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重点要就欠税统计清单数据与纳税人分户台账记载数据,账簿记载书面数据与信息系统记录电子数据逐一进行核对、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 准确,第九条。欠税一经确定,公告机关应当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向社会公告。欠税公告的数额实行欠税余额和新增欠税相结合的办法、对纳税人的以下欠税.税务机关可不公告 一。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二,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三,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四 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公告决定应当列为税收征管资料档案.妥善保存。第十条.公告机关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并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第十一条、欠税发生后、除依照本办法公告外,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的实施。干扰清缴欠税 各级公告机关应指定部门负责欠税公告工作,并明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责任.加强欠税管理,第十二条 公告机关应公告不公告或者应上报不上报、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上级税务机关除责令其改正外。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 纳税担保人的欠税公告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