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004年10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告机关为县以上,含县。税务局,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 未缴纳的税款 包括。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四.税务机关根据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欠税数额应当及时核实。本办法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第四条。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 每半年公告一次,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 随时公告.第五条。欠税公告内容如下、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 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第六条,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局 分局 在办税服务厅公告、企业 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的,由地.市 级税务局。分局,公告。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第七条、对按本办法规定需要由上级公告机关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息.下级公告机关应及时上报.具体的时间和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第八条、公告机关在欠税公告前.应当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 重点要就欠税统计清单数据与纳税人分户台账记载数据 账簿记载书面数据与信息系统记录电子数据逐一进行核对 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第九条、欠税一经确定、公告机关应当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向社会公告.欠税公告的数额实行欠税余额和新增欠税相结合的办法,对纳税人的以下欠税。税务机关可不公告,一 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 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二.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三.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 以上的企业欠税,四 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公告决定应当列为税收征管资料档案.妥善保存。第十条,公告机关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并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第十一条,欠税发生后 除依照本办法公告外.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 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的实施、干扰清缴欠税 各级公告机关应指定部门负责欠税公告工作。并明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责任,加强欠税管理,第十二条、公告机关应公告不公告或者应上报不上报,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上级税务机关除责令其改正外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 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公告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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