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004年10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 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告机关为县以上、含县 税务局、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 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 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四 税务机关根据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欠税数额应当及时核实、本办法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第四条、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第五条 欠税公告内容如下.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 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二 个体工商户欠税的 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第六条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局、分局 在办税服务厅公告.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 含1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局、分局.公告 对走逃 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第七条,对按本办法规定需要由上级公告机关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息、下级公告机关应及时上报 具体的时间和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第八条,公告机关在欠税公告前,应当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 重点要就欠税统计清单数据与纳税人分户台账记载数据、账簿记载书面数据与信息系统记录电子数据逐一进行核对、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第九条.欠税一经确定。公告机关应当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向社会公告 欠税公告的数额实行欠税余额和新增欠税相结合的办法.对纳税人的以下欠税。税务机关可不公告 一、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二.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 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三,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四,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公告决定应当列为税收征管资料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条、公告机关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并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第十一条,欠税发生后、除依照本办法公告外、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的实施,干扰清缴欠税,各级公告机关应指定部门负责欠税公告工作 并明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责任.加强欠税管理、第十二条.公告机关应公告不公告或者应上报不上报.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上级税务机关除责令其改正外、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公告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