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2004年10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告机关为县以上。含县,税务局,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 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 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三 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 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欠税数额应当及时核实.本办法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第四条,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 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第五条、欠税公告内容如下。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 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二 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 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三、个人 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第六条。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局。分局.公告,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第七条。对按本办法规定需要由上级公告机关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息、下级公告机关应及时上报.具体的时间和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第八条。公告机关在欠税公告前.应当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 重点要就欠税统计清单数据与纳税人分户台账记载数据.账簿记载书面数据与信息系统记录电子数据逐一进行核对.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 准确.第九条.欠税一经确定。公告机关应当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向社会公告,欠税公告的数额实行欠税余额和新增欠税相结合的办法,对纳税人的以下欠税。税务机关可不公告,一,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二,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三,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 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四,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公告决定应当列为税收征管资料档案 妥善保存 第十条、公告机关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并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第十一条、欠税发生后、除依照本办法公告外、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的实施,干扰清缴欠税 各级公告机关应指定部门负责欠税公告工作,并明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责任、加强欠税管理.第十二条、公告机关应公告不公告或者应上报不上报。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 上级税务机关除责令其改正外。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公告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