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2004年10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 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告机关为县以上 含县,税务局.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 未缴纳的税款 包括。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五 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欠税数额应当及时核实,本办法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第四条。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 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一 企业或单位欠税的 每季公告一次,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第五条,欠税公告内容如下.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 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 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第六条。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局,分局,公告、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第七条.对按本办法规定需要由上级公告机关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息,下级公告机关应及时上报.具体的时间和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第八条。公告机关在欠税公告前、应当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重点要就欠税统计清单数据与纳税人分户台账记载数据,账簿记载书面数据与信息系统记录电子数据逐一进行核对。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 准确。第九条,欠税一经确定.公告机关应当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向社会公告,欠税公告的数额实行欠税余额和新增欠税相结合的办法。对纳税人的以下欠税,税务机关可不公告 一,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二、被责令撤销 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三、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 四.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公告决定应当列为税收征管资料档案。妥善保存、第十条 公告机关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并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第十一条 欠税发生后。除依照本办法公告外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的实施 干扰清缴欠税,各级公告机关应指定部门负责欠税公告工作,并明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责任 加强欠税管理,第十二条。公告机关应公告不公告或者应上报不上报.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上级税务机关除责令其改正外、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规定 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公告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