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2004年10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告机关为县以上。含县.税务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 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一 办理纳税申报后 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 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四,税务机关根据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税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欠税数额应当及时核实、本办法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第四条.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 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第五条。欠税公告内容如下,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 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 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第六条,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局,分局 在办税服务厅公告。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 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 由地、市。级税务局,分局。公告.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第七条,对按本办法规定需要由上级公告机关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息.下级公告机关应及时上报、具体的时间和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第八条 公告机关在欠税公告前。应当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重点要就欠税统计清单数据与纳税人分户台账记载数据 账簿记载书面数据与信息系统记录电子数据逐一进行核对.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第九条.欠税一经确定。公告机关应当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向社会公告,欠税公告的数额实行欠税余额和新增欠税相结合的办法、对纳税人的以下欠税。税务机关可不公告,一、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二。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三,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 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四,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公告决定应当列为税收征管资料档案 妥善保存。第十条、公告机关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并应依照、税收征管法 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第十一条,欠税发生后。除依照本办法公告外,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的实施.干扰清缴欠税 各级公告机关应指定部门负责欠税公告工作.并明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责任,加强欠税管理。第十二条.公告机关应公告不公告或者应上报不上报,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上级税务机关除责令其改正外。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公告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