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 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 以投入资产 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前款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二 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三。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四。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五,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六、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七。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八,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第三条.投资主体依法享有境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第四条,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目,以下称。项目 核准、备案等手续,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监督检查,第五条、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得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第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境外投资主管部门职责.根据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需要.对境外投资进行宏观指导 综合服务和全程监管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以下称。网络系统 投资主体可以通过网络系统履行核准和备案手续,报告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投资主体可以另行使用纸质材料提交,网络系统操作指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