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 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 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前款所称投资活动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二。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三.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四、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五、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六.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七。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八 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本办法所称控制 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 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第三条。投资主体依法享有境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第四条。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目.以下称,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监督检查 第五条.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 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得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第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境外投资主管部门职责,根据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需要.对境外投资进行宏观指导.综合服务和全程监管、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以下称.网络系统.投资主体可以通过网络系统履行核准和备案手续,报告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投资主体可以另行使用纸质材料提交,网络系统操作指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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