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 以下称 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前款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 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二.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三,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四,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五、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六、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七。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八,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 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第三条,投资主体依法享有境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第四条.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目。以下称,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监督检查 第五条.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得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第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境外投资主管部门职责,根据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需要、对境外投资进行宏观指导、综合服务和全程监管,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以下称 网络系统,投资主体可以通过网络系统履行核准和备案手续 报告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 投资主体可以另行使用纸质材料提交。网络系统操作指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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