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 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以下统称受让方 的活动适用本办法。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六条。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