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 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六条、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第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