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不受地区 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条。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第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