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 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 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 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 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六条、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的有关规定.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