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 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 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 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 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六条,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第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