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 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 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六条,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的有关规定,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