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 以下统称转让方 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 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 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六条,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