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 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六条,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