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 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六条 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第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