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临震应急,第十五条,地震临震预报。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发布地震预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传播有关地震的谣言.发生地震谣传时.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政府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第十六条、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并指明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10日,第十七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统一部署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临震应急活动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第十八条,在临震应急期,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预报区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提出避震撤离的劝告。情况紧急时。应当有组织地进行避震疏散 第二十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阻拦,调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第二十一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部门应当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