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详细评审、第二十八条,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第二十九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三十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第三十一条.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是指经过对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中的细微偏差。遗漏进行修正和调整后的投标价格、第三十二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 对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第三十三条,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 标价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以外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第三十五条。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或者打分的方法予以量化,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对投标文件作必要的调整.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 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第三十七条。根据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第三十八条.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所投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第三十九条,对于划分有多个单项合同的招标项目 招标文件如果允许投标人为获得整个项目合同而提出优惠 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投标人提出的优惠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中标人.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的。整体合同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最有利于招标人,第四十条、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天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天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但不得修改投标书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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