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详细评审 第二十八条,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 比较,第二十九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第三十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 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第三十一条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 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是指经过对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中的细微偏差,遗漏进行修正和调整后的投标价格,第三十二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 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第三十三条,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 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以外的招标项目 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第三十五条.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或者打分的方法予以量化,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对投标文件作必要的调整,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平均 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第三十七条.根据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 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第三十八条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 评标委员会可以对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所投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第三十九条.对于划分有多个单项合同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如果允许投标人为获得整个项目合同而提出优惠.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投标人提出的优惠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中标人,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的,整体合同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最有利于招标人,第四十条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天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天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但不得修改投标书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