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详细评审.第二十八条.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第二十九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第三十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第三十一条,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是指经过对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中的细微偏差 遗漏进行修正和调整后的投标价格、第三十二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第三十三条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 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以外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第三十五条。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或者打分的方法予以量化.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 应当对投标文件作必要的调整.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第三十七条,根据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 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第三十八条。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 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所投的备选标进行评审 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第三十九条.对于划分有多个单项合同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如果允许投标人为获得整个项目合同而提出优惠.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投标人提出的优惠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中标人.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的、整体合同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最有利于招标人。第四十条,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天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天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但不得修改投标书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