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详细评审。第二十八条。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第二十九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三十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第三十一条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是指经过对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中的细微偏差.遗漏进行修正和调整后的投标价格。第三十二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第三十三条,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以外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第三十五条,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或者打分的方法予以量化、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 应当对投标文件作必要的调整。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 第三十七条,根据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 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第三十八条、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所投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第三十九条,对于划分有多个单项合同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如果允许投标人为获得整个项目合同而提出优惠 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投标人提出的优惠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中标人、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的,整体合同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最有利于招标人。第四十条.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天前完成 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天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但不得修改投标书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