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 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 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 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第四条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 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五条,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截留。挤占或者挪用排污费的行为.都有权检举 控告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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