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 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第四条.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截留。挤占或者挪用排污费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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