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生产与加工 第十九条、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通过品种审定,二.在指定的区域种植或者养殖、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条.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建立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基因及其来源、转基因的方法以及种子,种畜禽 水产苗种流向等内容,第三章 生产与加工,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应当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二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 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相应的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加工 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生产,加工。安全管理情况和产品流向的报告。第二十三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发生基因安全事故时、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安全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四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运输.贮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运输.贮存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