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生产与加工.第十九条。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转基因植物种子 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通过品种审定、二 在指定的区域种植或者养殖,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条,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基因及其来源 转基因的方法以及种子,种畜禽 水产苗种流向等内容.第三章。生产与加工。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应当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相应的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加工,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生产。加工,安全管理情况和产品流向的报告。第二十三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在生产 加工过程中发生基因安全事故时,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安全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四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运输 贮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运输,贮存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