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生产与加工,第十九条、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 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通过品种审定。二.在指定的区域种植或者养殖、三 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条。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基因及其来源、转基因的方法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流向等内容,第三章.生产与加工.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应当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二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相应的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加工。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生产,加工。安全管理情况和产品流向的报告,第二十三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发生基因安全事故时、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安全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运输。贮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运输。贮存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