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生产与加工。第十九条,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转基因植物种子 种畜禽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通过品种审定,二 在指定的区域种植或者养殖,三 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条 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 基因及其来源、转基因的方法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流向等内容.第三章 生产与加工。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 应当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二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品种 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相应的技术标准组织生产 加工.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生产 加工。安全管理情况和产品流向的报告,第二十三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发生基因安全事故时、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安全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四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运输。贮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运输.贮存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