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使用操作 第二十条,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可以参加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可以向有关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获取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 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第二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照,拖拉机上道路行驶 联合收割机因转场作业,维修,安全检验等需要转移的,其操作人员应当携带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二,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 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三 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四。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五。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禁止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第二十四条、农业机械操作人员作业前、应当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查验 作业时,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