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使用操作 第二十条。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可以参加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可以向有关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获取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 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 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第二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照、拖拉机上道路行驶 联合收割机因转场作业,维修.安全检验等需要转移的。其操作人员应当携带操作证件、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二.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 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三,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四、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五,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禁止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 第二十四条,农业机械操作人员作业前.应当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查验.作业时.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