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使用操作.第二十条,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可以参加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可以向有关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获取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第二十一条,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第二十三条、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照,拖拉机上道路行驶,联合收割机因转场作业.维修。安全检验等需要转移的.其操作人员应当携带操作证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二。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 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三,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 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四、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五.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禁止使用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第二十四条,农业机械操作人员作业前,应当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查验.作业时,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