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使用操作.第二十条。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可以参加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可以向有关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获取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第二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照.拖拉机上道路行驶.联合收割机因转场作业。维修,安全检验等需要转移的,其操作人员应当携带操作证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二 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三,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 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四,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五、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禁止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第二十四条 农业机械操作人员作业前.应当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查验,作业时、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