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使用操作,第二十条.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可以参加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可以向有关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获取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 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 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第二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照 拖拉机上道路行驶,联合收割机因转场作业。维修.安全检验等需要转移的,其操作人员应当携带操作证件,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二 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三。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四,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五、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禁止使用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第二十四条,农业机械操作人员作业前 应当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查验.作业时,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