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调解、第七条、村民委员会。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第八条.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 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第九条,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第十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 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第十一条,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 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