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调解,第七条,村民委员会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第八条,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第九条、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第十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 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 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 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 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