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调解,第七条。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第八条.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第九条.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 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第十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 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第十一条 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 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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