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调解.第七条。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第八条.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 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第九条、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第十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 镇 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第十一条,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 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 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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